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孩子歸父親撫養,母親多次要求對孩子進行探望卻被阻攔,父親能否拒絕母親探視孩子?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楊某與呂某原系夫妻關系,婚后育有一女。三年前,二人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約定孩子由男方呂某撫養,在不影響孩子生活的前提下,女方楊某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一次或帶女兒外出游玩。之后楊某要求探望女兒,呂某態度惡劣,總以各種理由予以拒絕,因未能及時接到女兒,嚴重影響了母女親情。楊某與呂某多次協商未果,無奈之下,楊某訴至法院,要求每周六上午十點至周日下午五點探望女兒。
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本案中,原、被告離婚后婚生女由被告撫養,原告作為女兒的母親仍享有對女兒的探望權,有權關心、看望和了解女兒的生活、學習和成長情況,故原告要求依法行使探望權,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關于探望時間,雙方已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每周休息日探望一次,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經過民政部門蓋章登記離婚,法院予以確認;關于探望地點,雙方在庭審中均同意提前聯系送至約定地點(包括接和送),約定地點由雙方自行協商;關于探望時長,原告要求每周六上午十點接到孩子,周日下午五點送回,法院認為,探望時長過長或者過短,均會對孩子的正常生活、學習產生影響,從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角度考慮,酌情確定原告于每周周六上午十時至周日上午十時探望女兒,如周六正常上課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如重要節日、生日等),雙方在庭審中均同意自行協商。
探望權是為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設立的一項權利,旨在滿足非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對子女的關心、撫養、教育的需要,增進子女與非直接撫養之父或母一方的情感溝通和交流,更好地實現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任何一方不得剝奪子女的該項權利。父母應盡量在探望方式和探望時間上充分溝通,共同為子女健康成長創造溫馨和諧的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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