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先生母親早亡,父親想把自己的房子在百年之后留給蘇先生,但蘇先生的妹妹不同意,蘇先生和父親、妹妹一同商量,約定蘇先生給妹妹幾十萬的補償,妹妹同意放棄繼承,于是三人一起簽了份協議。
但父親過世后,妹妹卻說當時父親還沒去世,自己放棄繼承是無效的,而且父親沒留遺囑,現在房子自己也有份。蘇先生想問這份協議不算數了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
蘇先生妹妹說法并不完全正確,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在繼承開始后,也就是蘇先生父親過世后、遺產分配前,繼承人才有繼承權,可以主張放棄繼承,而蘇先生父親在世時,繼承人只有繼承的期待權,所以放棄繼承權一般不發生效力。
但是蘇先生妹妹放棄繼承的表示是在分家析產的合意行為中作出,并不是單獨做出,而且涉及繼承權之外的權利義務安排,蘇先生已經按照約定支付妹妹合理的房屋對價補償款,如果蘇先生妹妹繼續享有繼承權,將會有違公序良俗并且也會導致顯失公平,所以法院最終認定蘇先生妹妹的這種放棄有效,房子應該由蘇先生繼承。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三條 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遺產管理人或者其他繼承人表示。
第三十五條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北京高院關于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8年6月19日)》
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期待權的承諾是否有效?
繼承糾紛中,當事人以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期待權為由,請求確認繼承權喪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放棄表示系在分家析產等合意行為中作出,涉及繼承權之外其他權利義務安排,繼續享有繼承權有違相關習俗并導致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對作出放棄表示方請求繼承遺產的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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