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醫療事故引發的糾紛往往難以得到解決,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醫療損害糾紛往往涉及到專業的醫學知識,受到損害的患者不知道該如何準備維權證據。同時對于損害的鑒定結果,侵權方往往不予認可。下面我們通過一則真實案例,來為大家詳細解讀,對醫療損害糾紛的鑒定結果存在爭議時的維權思路。
案情回顧
2019年6月,患者張某因患血小板減少癥入住某醫院血液科。治療過程中,張某在某日突然出現劇烈頭痛、出汗等癥狀,患者女兒到值班室找醫生求助后,值班醫生未到病房查看患者的情況就直接給患者開了安眠藥。
后張某多次出現頭痛、無法小便的情況,但家屬一直未找到值班醫生。直到張某出現嚴重昏迷時,醫生才對張某進行搶救,但最后張某經搶救無效后死亡。于是當事人家屬將醫院訴至法院。
律師說法
本案是典型的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張某去世后,其家屬委托專業機構進行了鑒定,鑒定結果表示,該醫院對張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該過錯與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關系。
雙方爭議點在于,該醫院認為該鑒定結論不客觀,不應作為判決依據。該患者病史多年,全身血管情況極差,本次為突發的自發性腦出血,醫院救治過程合理、規范,因此不認可張某家屬的主張。
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本案中,經法院依法委托鑒定,確定該院的診療行為與張某的死亡之間存在次要責任。因此法院對鑒定意見依法予以采納。就第四醫學中心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及鑒定結論,按照40%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最后,一審法院判決該醫院支付張某家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6萬余元。
一審后,該醫院不服判決,提起了上訴。我所律師繼續為張某家屬代理二審案件。二審主要爭議點是,本案所涉及的鑒定結論是否可以作為定案的參考依據。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中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相關問題進行了鑒定,且鑒定人在一審庭審中出庭接受了各方的質詢并回答了相應的問題,現沒有證據表明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不具有鑒定資質、鑒定程序違法等應重新鑒定的情形。
雖然在二審中該醫院提交了專家共識,但該專家共識系其單方組織做出,而且該專家共識所依據的基礎材料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因此法院對該醫院提交的專家共識不予采信。該醫院未提供足以推翻鑒定意見的證據,因此本案的鑒定結論可以作為定案的參考依據。綜上,二審法院最后駁回了醫院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京云小結
從本案中可以看到,一方當事人單方委托某機構進行的鑒定,如果得不到對方的認可,很難作為維權證據。因此在發生糾紛后可以向法院進行申請,由法院指定某機構進行鑒定。這樣一來,即便對方當事人不認可鑒定結果,但只要沒有充分地重新鑒定的理由和證據,該鑒定結果就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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