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方便老人出入,在小區綠化帶中開辟出一條小路,沒有岔口只通自家可行嗎?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恢復原狀糾紛案,判決被告劉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擅自修建的道路恢復成綠化帶。
(一)基本案情
劉某購得位于湘潭市岳塘區某小區一樓的房屋。隨后,劉某對房屋進行裝修。裝修過程中,劉某將半封閉的鐵藝欄桿陽臺改造成全封閉式,留出一扇門,并在陽臺前的小區綠化帶中修了一條小路通往主道路,以方便出入。
物業認為劉某將陽臺改門、占用綠化帶改路的行為侵犯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故于2022年1月15日向劉某發送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劉某恢復原狀。劉某提出父母年邁多病、方便出入等理由,拒絕按物業要求對綠化帶及門進行整改,物業公司遂訴至法院。
(二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劉某擅自將陽臺前面的綠化帶改建成路,損害了其他業主的利益,劉某應當將其擅自修建的小路恢復成綠化帶。對于劉某在陽臺安裝門,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劉某的陽臺在構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獨立性,屬于房屋的專有部分。劉某將半封閉式鐵藝陽臺封閉并安裝門,相比陽臺的原狀,對住戶的人身安全有更好的保護,并不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沒有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因此,物業公司要求劉某拆除安裝在陽臺上的門,不應得到支持。
(三)以案說法
民法典規定,小區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應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再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如果該行為改變了小區規劃,在業主同意后,還要經園林、規劃部門審批。綠化帶有降噪音、除塵的效果,同時是居住空間質量的重要標志,小區綠地不能隨意改變用途。如果沒有辦理相關審批手續進行施工,最終將導致人力、物力、財力損耗。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磚混結構的建筑物中,不能拆除或開門開窗,尤其承重墻是不能拆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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