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時候,張女士和楊先生離婚了,兩人簽了《離婚協議》,約定婚內兩人一直住的房子歸張女士所有,之后辦理了離婚登記,張女士也一直在這房里住著,可誰知前兩年前夫的母親胡女士說這房子是她的,不僅起訴要張女士搬離,還要她支付房子的占用費,這時候張女士才知道房子原來一直登記在胡阿姨的名下,根本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找到前夫對峙,楊先生也承認了“房子現在做不了主,但以后會轉給她”,最終,法院支持了胡阿姨的訴求,要張女士搬出去,可張女士無處說理啊,之前明明簽了離婚協議,前夫事后也多次承諾這房子給她,現在自己無處可住了,這可怎么辦呢?
律師回答
張女士不用著急,雖然她和楊先生簽訂的《離婚協議》中處分了胡女士的房子,屬于無權處分,現在胡女士做為產權人,有權對房屋行使相應的權利,張女士確實無法要回房屋,但是無權處分并不影響《離婚協議》的效力,如果協議沒有其它無效的法定事由,雙方就應當恪守履行。
而且,我國《民法典》規定,對于有關婚姻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合同編的規定,也就是說,現在胡女士對兩人無權處分的行為不予追認,楊先生無法取得房屋處分權,這房子無法過戶到張女士名下,《離婚協議》的相關條款也就無法履行,張女士可以要求前夫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要求對方賠償自己與這房子同等價值的賠償款。
也提醒大家,對于離婚協議這種既涉及到子女撫養又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復合協議,最好是找專業律師咨詢,而且在離婚時一定要對所分割的財產的權屬予以調查和核實,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參考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六十九條第二款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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