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安徽“試管嬰兒出生8年后被發現放錯胚胎”事件引發廣泛關注。
2011年,50歲的陳某和前妻王某在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生殖中心通過試管嬰兒手術方式,用雙方的精子、卵子培育胚胎產下一子小軒。直到2020年,兩人發現孩子與兩人都無血緣關系。經過一審審理,法院排除了孩子生產過程中抱錯的可能,判定醫院在胚胎凍存方面存在編號重復、解凍記錄不全、核對過程缺失等問題,存在醫療過錯,醫院負全部賠償責任,賠償64萬元。
陳某和王某就希望醫院能查清楚兩人的胚胎去向、孩子的生物學父母,以便孩子遭遇突發疾病需要血緣親屬骨髓移植時,可以第一時間聯系到人。結果醫院的回應是,無法查清孩子的生物學父母,也沒查到陳某、王某的胚胎植入記錄。諷刺的是,醫院還勸陳某要豁達,要看開。
對于醫院這樣的回應,有網友評論說,建議這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改名叫“豁達醫院”。人最大的悲哀不是人有沒有,錢在不在,而是養了八九年了,發現孩子跟父母沒有血緣關系,目前當地衛健部門已經介入調查。
2月21號晚,“試管嬰兒放錯胚胎”事件雙方已經達成初步和解,當事父母稱會一如既往對待孩子。
那么,拋開醫院的責任不說,小軒和陳某王某沒有血緣關系,在法律上,他們相互之間是否還有父子母子關系,還有撫養贍養義務嗎?我們來聽聽律師的分析。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一般父母子女關系分為兩種,一種是基于出生事實形成的自然血親,另一種是擬制血親,主要包含繼父母子女和養父母子女關系這兩類。像本案中,陳某王某通過試管嬰兒技術生育出小軒,不同于上述常見的親子關系類型,它屬于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我國法律對這種親子關系沒有具體的規定,但是試管嬰兒技術做為被法律認可的人類生殖輔助手段,可以參照民法典的司法解釋規定,如果是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的,就應被為婚生子女。
王興華律師進一步提到:而且,我國學界一般認定“分娩者為母”,雖然小軒跟陳某王某沒有生物學意義上的血緣關系,但是是王某娩出的,而且考慮到雙方已經形成的事實上的撫養,出于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等要素,一般雙方會被認定存在法律意義上的父母子女關系,要履行相應的撫養贍養義務。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是指運用醫學技術和方法對配子、合子、胚胎進行人工操作,以達到受孕目的的技術,分為人工授精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各種衍生技術。
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將精液注入女性體內以取代性交途徑使其妊娠的一種方法。根據精液來源不同,分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各種衍生技術是指從女性體內取出卵子,在器皿內培養后,加入經技術處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繼續培養,到形成早早期胚胎時,再轉移到子宮內著床,發育成胎兒直至分娩的技術。
衛生部關于修訂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精子庫相關技術規范、基本標準和倫理原則的通知
(衛科教發[2003]176號)
(三)保護后代的原則。
1、醫務人員有義務告知受者通過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后代與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樣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包括后代的繼承權、受教育權、贍養父母的義務、父母離異時對孩子監護權的裁定等;
2、醫務人員有義務告知接受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治療的夫婦,他們通過對該技術出生的孩子(包括對有出生缺陷的孩子)負有倫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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