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上海的夏先生全款買了一套房,打算以后結婚用。后來夏先生和唐女士結婚生子,可有了孩子房子就顯得有點小了,于是夏先生把自己婚前的房子賣了,用老房子的賣房款付了首付之后貸款買了一套新房。沒過幾年,兩人因感情不和鬧離婚,協商了孩子的撫養問題后,卻對這套新房子的權屬產生了爭議。夏先生覺得,新房是賣了婚前的房子才交的首付,而且是自己還貸,登記在自己名下,那新房就是自己的。但唐女士覺得新房是兩人婚內買的,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二人爭執不休,鬧上法庭。
大家可能會覺得唐女士的想法沒錯,新房子是在婚內買的,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唐女士就有這新房子一半的份額,那么真如唐女士所想的這樣嗎?這套新房到底應該歸誰呢?
其實,婚后賣了婚前個人的房子,用賣房款全款買房,那這套房并不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不管房子是婚前還是婚后購買,只要是用婚前財產購買的,都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反觀本案,因為兩人沒有對新房子作明確的特殊約定,新房是夏先生出資購買,登記在自己名下,期間沒有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唐女士對新房也沒有進行過修繕、管理等,法院一般會認定房子是屬于夏先生的個人財產,而且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所有。
可是,還有另一種常見的情況,就是賣房款不夠買新房,不足部分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且房屋所有權登記為夫妻雙方的,則此時即便在出資比例上大部分為個人財產所付,但因雙方已經將不動產登記為共同共有,則在離婚時一般會均分。
那夏先生買的這個新房要是增值了又該怎么分?
房屋增值要細分為兩部分:個人還貸的增值部分和共同還貸的升值部分。此時,對于共同還貸的升值部分,在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個人還貸增值部分則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配偶對增值部分無權要求分割。
在此建議,變賣婚前房產來購買其他房產時,最好全部用個人財產購買。因為新房子取得時間是婚后,如果不是全部用個人財產而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又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很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同時提醒大家,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容易產生爭議的就是房產問題。出現類似爭議,最好咨詢專業人士來分析利弊,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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