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常說七年之癢,即愛情或婚姻生活到了第七年,可能會因生活的平淡規律,而感到無聊乏味,到達厭倦期要經歷一次危險考驗,今天的當事人趙先生也是在婚姻的第七個年頭,出現了危機。
趙先生跟自己的愛人是2013年認識,于2014年結婚,感情也一直挺好。2016年,雙方有了一個女兒,且在子女教育這塊倆人出現分歧,最終婚姻走向破裂。對于離婚,趙先生夫婦沒有異議,倆人同意將女兒的監護和撫養權交給趙先生,但是在財產分割上產生了歧義。
據趙先生講述自己的愛人想要他名下的一套房產作為賠償,趙先生不同意。趙先生認為雖然自己名下有兩處房產,但并不屬于自己。
2004年,趙先生發父親借自己的名字買了一套房產,這個房產是以貸款形式購買,房屋貸款還的款,都是由趙先生的父親一手還的,趙先生沒有任何參與。
趙先生的父親之所以用趙先生的名字買房,是因為父親年齡比較大了,當初貸款的時候,批不了那么多年,只能用趙先生的名字辦理貸款。
2004年購買的這處房產總價為70萬,首付款交了13萬,剩余的57萬辦理了20年的銀行貸款,另一套則是為了趙先生結婚用做新房于2013購買的。當時趙先生手里沒有那么多錢,就用父親名下的一套房產作為抵押,抵押出來的錢購買了新房,進行結婚居住用。
同樣在辦理抵押還款手續時,銀行也以父親年齡大為由,拒絕辦理。最后,趙先生以父親的房子去抵押,然后由兒子來還貸,做了這么一個貸款形式,分期是10年,不過還款都是趙先生的父親去還的。
2013年購買的這套房總價是180萬,首付交了50萬,剩余的130萬是通過抵押父親名下的另一套房,全款交齊的。房本寫的是父親的名字,辦理還父親房屋抵押貸款時,因父親年齡大,寫的也是兒子的名字,但實際的還款人主要還是父親,趙先生說自己的妻子想要現在結婚居住的這套房產,趙先生覺得這是父親的房產,跟她沒有任何關系,趙先生覺得房子如果是自己買的,用自己的工資一點點去還,她想要分割沒有問題,但是房子是用父親退休金還的房款,如果離婚時跟妻子分割了,著實不合理。
2004年購買的這處房產,當時辦了20年的貸款,雖然房產證上寫的是趙先生的名,但實際還款人卻是趙先生的父親。
我們知道婚前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所以婚前交付的房屋首付款,與還貸部分,應與趙先生的配偶無關。但是在還貸款期間倆人登記結婚了,那么對于婚后還貸的部分,是不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會進行分割呢?趙先生父親的出資又該如何認定呢?
此外這處房為商住兩用性質,買下后一直在出租,房屋的經營、包括找租房和一些中介及生活繳費,都是由趙先生房父親在管理。
雖然房子出租的事宜都是由趙先生的父親在管理,但因為2014年趙先生辦理了結婚,房子又在趙先生名下,那么對于婚后取得的租金,是否會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呢?父親對房屋的實際經營管理,又會對案件的走向起到哪些影響呢?
問題一:結婚之后,父親再還的這一部分,到底是不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還是說就應該是屬于父親的財產呢?
王興華律師表示:如果說在結婚之后,在趙先生的賬目下也做了一些還款,這就得證明這個款確實是趙先生的父親出款還的,這樣的話,這個房子就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了。原則上來說,如果沒有還貸款的行為,那么跟夫妻財產也沒有關系。如果說現在能夠證明還款都是父親在還,跟夫妻權益也沒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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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什么樣的證據能夠證明趙先生確實用父親的錢在還款呢?
王興華律師分析:房子是2004年購買,趙先生是2014年結婚,考慮到零幾年大家使用現金的習慣,因此在細節上只要證明是2014年結婚之后,大量的款項都是由趙先生的父親去轉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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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婚后父親還的這部分房款能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一種贈與呢?
王興華律師認為并非贈與。因為在父母對子女贈與這件事情上,一般是指購買房屋的時候,把房屋寫在誰名下,一般是指婚后,因為這個房子最初寫就是寫在自己孩子名下,不涉及婚后買房寫誰名下的問題,所以不涉及贈與。
贈與是指婚后買了一套房屋,登記子夫妻兩人的名下,等于說一半是贈與兒媳婦的,如果說即便婚后買的房子,你寫的只是自己孩子的名下,他原則上是針對自己的孩子,而沒有針對自己的兒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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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房子婚后出租的每個月的租金由父親在管理,那么涉案房子如果說是男方的婚前財產,他婚后出租的這部分收益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王興華律師表示:如果說是婚后取得的房屋租金,而且夫妻二人又進行了管理出租,這個就容易認定為是夫妻共同收入。如果是借名買房,或者即便沒有認定借名買房,但是確實是夫妻進行管理使用的,這個租金收入使用問題還是有更多爭議的,因此,趙先生2014年購買的房子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借名買房,即便認定不料,也應該是男方的婚前財產。而且婚后關于還款的部分,因為從這個證據上來說,如果證明所有的還款都是從父親名下還的,跟夫妻共同財產也沒有關系,也就是說跟女方也幾乎沒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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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趙先生2013年購買了一處房產,用父親的房子作為抵押,登記在趙先生名下,由趙先生的父親轉賬給趙先生還款,那么對于這套房產該如何認定?其中的出資該如何理解呢?
王興華律師分析:首先從法律關系來說,涉案房子寫的是男方的名字,就應該首先對方房屋購買人就是男方;其次,涉案房子是一次性付款,首付如果是趙先生的父親出的錢,這個關系應該認定為房屋的所有權取得跟父親關聯很大。
其實第二筆銀行貸款,用父親的房子抵押貸款,共同貸款人只寫趙先生自己,那這樣的話,這筆貸款的實際貸款人就應該是趙先生,而不是他父親,所以買這個房子,從法律關系來看應該是趙先生和父親共同購買,登記在趙先生的名下。
另外趙先生買過房子之后很快結婚,這一筆款如果完全是婚后趙先生夫妻共同還的,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有一部分,相當于趙先生的妻子在房子上付出一定的貢獻,那么在離婚時,法院就會酌情考慮判決,不過判決的部分相當小。但這個房款絕大部分是父親進行還的,所以把法律關系一一理清,涉案房屋跟兒媳婦關系不大。
聽了京云律師的解答后,趙先生終于解開了心中的疑惑,并對王興華律師及《律師幫幫忙》欄目表達了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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