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拆遷這些年頻頻上演,因為拆遷,8名壯漢圍攻在一個女人家門口,他們大聲地辱罵,不停地砸門,面對來勢洶洶的拆遷人員,女子鋌而走險,然后拿了一把菜刀,擠開防盜門,向門外砍去,最終1死6傷。今天,我們就一起來回顧一下這起江蘇女子房子遭到強拆的案件。
2009年,在江蘇宿遷房屋拆遷中,一個年過半百的老婦人李老太太就成為了某些人眼中的“釘子戶”。本來對于老年人來說,搬遷就不算是很好的事情,畢竟年紀大了挪窩不管是身體還是心情都會受到影響。更何況對方給出的補償根本就無法支撐他們再購買一套房子,一旦同意拆遷,那就意味著自己的老年生活流離失所。所以李老太太果斷地拒絕了簽字,并揚言自己絕對不會搬離這套她住了將近一輩子的房子。
然而,拆遷公司具體負責拆遷的袁某為達到拆遷目的,5月下旬開始,多次帶領眾多拆遷人員到61歲的李老太太家中,“打罵、威脅李老太太及其女兒”,砸壞李家的玻璃,半夜放鞭炮,甚至放火焚燒其家門前的木柴。要知道,李老太太的丈夫已經過世,而兩個兒子和女婿都在外地打工,家里只有大女兒王女士和三個未成年的孩子。這期間王女士曾報警,但仍無濟于事。
最終李老太太被折磨得苦不堪言,為了老人的安全著想,女兒王女士把母親接到了自己家里居住。可已經干了十幾年拆遷,將拆遷手段和戰術都爛熟于心的袁某可不管這些,他只管拿錢辦事。
雖然李老太太已經去了女兒家,可是袁某并沒有就此放棄,他不僅指使他人用膠水將王女士家中的防盜門鎖眼堵住,更是帶著一群人到門前打罵、砸門,搞得人心惶惶。反復多次折磨著劉家人。一個女人帶著老人孩子,到底要怎樣去對抗8名壯漢呢?
五月底,袁某又帶領胡某、曹某等9人,來到王女士家門前辱罵、砸門近1個小時,并將防盜門上的貓眼砸壞。面對來勢洶洶的拆遷人員,蜷縮在自家房內的王女士忍無可忍。她讓六旬的老母親照看好3個未成年的孩子后,毅然決然地拿了一把菜刀,擠開防盜門,向門外砍去,最終1死6傷。
一審法院對王女士作出了“犯故意殺人罪,判有期徒刑8年”的判決!王女士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推翻了一審判決,將案件定性為“犯故意傷害罪”,王女士被判有期徒刑5年。
關于強拆而引發的刑事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并不少見。其實,這些專門負責承包拆遷任務的公司,也并不是完全不懂法律的合法程序,只是利益使然,故鋌而走險,強拆不斷!那么,面對遭遇非法逼遷時,被征收人如何救濟?我們一起來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征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行為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對于遭遇違法逼遷情形的被征收人而言,如果逼遷行為由主管征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或受委托實施征收的單位作出的,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提起確認違法行政訴訟或行政賠償訴訟。與此同時,市、縣級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的直接負責人員、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要因此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程度比較輕的依照《公務員法》予以行政處分,程度重的則需要承擔瀆職犯罪等刑事法律責任。
如果非法逼遷行為由上述主體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所為,被征收人可以依據權益受損的具體程度和情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或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治安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則應當向公安機關請求刑事立案,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被征收人應該將違法逼遷行為的有關證據進行采集與保全。一般來說,這些證據可以是對現場的拍照或者錄像,也可以是證人證言,甚至還可以是涉及相關內容的電話錄音。
在這里需要提醒一下大家關于取得電話錄音證據的合法性問題。電話錄音證據材料的取得一般是當事人刻意完成的,在該取證過程中往往不可能征得被錄音對象的同意。通常情況下,是可以被采信的,其排除情形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7條第2箱規定的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換言之,只要是電話錄音未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即使未經對方同意偷偷錄音,也可以成為定案依據。
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都要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進行,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且在補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時,應當要按照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或是心平氣和的協商解決征遷補償事宜。任何人不能采取暴力行為進行逼簽,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等。即便有完整手續合法的拆遷,在住戶不愿搬離的情況下,也應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絕對不能暴力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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