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中的經濟往來
哪些屬于借款?
哪些是為了“表真心”?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張某與蔡某經人介紹于2021年上半年認識,之后雙方通過微信聊天,并未見面。張某稱2021年7月,蔡某以開公司、買空調為名向其借款,張某便于7月21日通過微信兩次借給蔡某共10500元,7月25日又借給蔡某888元。后蔡某以種種理由拒不還款,故張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蔡某支付欠款11388元。
被告蔡某辯稱,2021年上半年其與張某經人介紹認識談戀愛,該錢是為了讓張某證明他的真心,不是因開公司、買空調借錢。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原、被告雙方是否存在借貸關系。
對于原告轉給被告的10500元,從原、被告的聊天記錄來看,被告在聊天中要求原告“你大氣下,給我轉1w”,并說“我缺錢、真缺”;原告說“所以借錢要干脆利落”,之后被告接收了原告的7000元、3500元轉款;在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時,被告表示“給不了”,并未明確表示該款不應償還。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聊天記錄能夠證實雙方具有借貸的合意,且無證據證實原告的7000元、3500元轉款具有明確贈與被告的意思表示。綜上,原、被告之間形成借貸關系,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0500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不予償還的理由不當,法院不予采信。
對于原告轉給被告的888元,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款系原告自愿為被告的孩子繳納游泳報名費,具有贈與的性質,原告要求被告償還該款的訴訟請求理由不當,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終依法判決:
一、被告蔡某償還原告張某借款105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后,被告蔡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魏立芳 高青法院立案庭副庭長、一級法官
戀愛談錢需謹慎,雖然兩個人為戀愛關系,但并不代表兩人之間的經濟往來都是“表真心”。日常生活中,“520”、“1314”等數字紅包代表了特殊含義,可視為“表真心”或其他明確表示贈與的行為。若兩人之間存在明顯的借貸合意,就形成了借貸的法律關系。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戀愛要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不要被愛情沖昏頭腦,保護好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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