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的親弟弟在很小的時候就被送到了叔叔家,由叔叔收養,弟弟也一直與叔叔一家共同居住生活。后來,王先生父母和叔叔嬸嬸都過世后,王先生找到了親弟弟,并對他多加照顧。
前些年,王先生的弟弟過世了,留下了一套房子,因為王先生的弟弟也沒有結婚生子,王先生覺得房子是自己親弟弟的遺產,應該由自己繼承,但是叔叔的親兒子,也就是王先生的堂哥不樂意了,說這是他養兄弟的房子,應該由他繼承,兩人爭執不休,那么,這房應該由誰來繼承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武旭然表示:
因為王先生的親弟弟過世時父母早已過世,也沒有配偶子女,并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他的遺產應該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案的關鍵在于親兄弟和養兄弟誰能做為第二順位繼承人。
王先生雖然與弟弟有血緣關系,但是因為弟弟從小被叔叔收養,與叔叔以父母子女相稱,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王先生與弟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因叔叔嬸嬸收養弟弟形成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王先生對弟弟名下的房子沒有繼承權。同時,王先生的堂哥和弟弟之間是養兄弟關系,可以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王先生的堂哥可以繼承這套房子。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十二條
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系養兄弟姐妹,可以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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