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權的爭奪一直都是離婚糾紛中的重要一部分,雖然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但作為父母依然對子女存在較深的感情。特別是當子女年齡較小時,夫妻任何一方都認為自己更適合撫養子女。那么面對這情況,法院會如何判定撫養權的歸屬?法律上又有什么規定呢?下面我們通過一則案例來為大家詳細解讀。
案情回顧
當事人A(男)、B(女)原系夫妻關系,二人婚后生育長女C(出生于2013年)、次女D(出生于2017年)。后A、B兩人感情破裂,于是訴至法院離婚。
京云說法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子女已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在一審階段,法院查明,C已滿8周歲,其表示愿意隨B共同生活,因此法院予以尊重,故對B要求變更C撫養關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考慮到C的實際需要、本地實際生活水平及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A需要撫養D等綜合因素,一審法院酌定A自B提起本案訴訟之日起每月支付C撫養費1,000元,至C獨立生活時止。
最后,法院依照《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判決C由B撫養,A于2021年8月起每月支付C子女撫養費1,000元,至C獨立生活時止。
判決下達后,A對判決表示不服,于是提起上訴。
在二審中,A表示,自己提供的錄音能證明B對C進行辱罵,恐嚇,C跟隨B生活內心是恐懼的,無法健康快樂成長。一審法院卻未采納有失公平公開公正原則。B性格偏執,脾氣暴躁,無獨立住房,工資微薄,不能為C提供較好的生活環境與良好的教育,不利C健康成長。而自己擁有獨立住房、固定收入、受過良好教育、無不良嗜好、性格寬厚,更有利于C的成長。且C與上訴人感情深厚,其親口說過喜歡爸爸,怕媽媽。
二審法院認為,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C已滿八周歲,在一審案件審理過程中,明確表示其愿意跟隨母親一起生活,上訴人A稱C是在被上訴人B恐嚇下回應的,但沒有提供充分證據。
A與B自二女兒C出生后即分居生活,C自雙方分居后隨B共同生活至今。現A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B存在不宜撫養C的法定情形。C年紀尚幼,需要相對穩定的生活環境,頻繁改變生活環境恐對其成長不利,原審法院判決由B撫養C并無不當。
最后二審法院駁回了A的上訴,維持原判。
在法律中,夫妻雙方離婚后,對于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歸屬,一般按照以下規定來操作:
1.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2.二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父母雙方協商由父親直接撫養的除外。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對于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尊重其真實意愿。
此外,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京云小結
夫妻爭奪未成年子女撫養權,除了參考法律的規定以外,當事人還應該對己方撫養子女的優勢,以及對方不適宜撫養子女提供充分的舉證。如果家庭情況比較復雜,可以委托專業律師介入處理,以免因自己舉證不利而失去對子女的撫養權。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
上一篇:為繼母養老送終,不料繼母另立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