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20歲時,父親與繼母再婚,之后高先生一直和父親繼母生活在一起,后來繼母患了重病,給高先生寫了份《遺囑》,內容是在她過世后名下的房子留給高先生,高先生要給自己養老送終。高先生也是說到做到,一直悉心照顧繼母。
沒曾想,在繼母離世后,繼母的父母拿出一份繼母親筆書寫的《遺囑》,上面說把房子留給二老,而且這份《遺囑》的書寫時間在給高先生的《遺囑》之后。為此兩方爭執不斷,那么這兩份書面材料應該以哪個為準,房子該由誰繼承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
二老的說法有一定道理,如果這是兩份有效的遺囑,那么以時間在后的遺囑為準,但是本案的情況有所不同,因為這兩份文書并不都是“遺囑”。
詳細了解可以發現,高先生的父親和繼母再婚的時候,高先生已經成年,所以他和繼母之間并沒有形成法定的繼父母子女關系,那么高先生就不是繼母的法定繼承人,繼母給張先生寫得這份文書雖然名為遺囑,但實際上根據內容可以認定為是遺贈扶養協議。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既留下了遺贈扶養協議,又留下了遺囑的情況下,如果兩者有抵觸,哪怕遺囑的時間在后,仍然要以遺贈扶養協議為準,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者部分無效,所以這套房子應該給高先生。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者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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