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利用公司財產償還個人債務的問題是十分敏感的,這種行為不利于企業的良性發展,容易給企業帶來民事糾紛,但這種情形下,公司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呢?下面通過一則案例來為大家詳細解讀。
案情回顧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林某;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孫某,股東之一有C公司。孫某同時又是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孫某、C公司曾多次向林某、A公司借款累計達2400萬元,逾期后并未償還。
然而,孫某對這筆借款無力償還,于是便偽造B公司的印章,并和A公司簽訂了《房地產轉讓協議》,其中約定B公司將名下某房屋及房產項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A公司,以此來抵消上述借款的本息。后B公司分立D公司,將該房屋分割給D公司,由于該協議一直未履行,A公司訴至法院。
律師說法
本案歷經一審、二審、再審、最高法院提審,最終判決D公司將協議中的房屋轉讓給A公司,孫某和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B公司不承擔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涉案《房地產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
法院審理認為,孫某私自刻章,用B公司的財產償還自己個人及個人控制的C公司的債務,這是無權代表行為,其無權代表行為的效力在于,相對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人超越代理權限的行為。因此,要結合法律的規定、雙方的交易性質以及交易的具體情形進行以綜合判定。
本案中,協議條款的內容讓B公司只承擔巨額債務,卻不能獲得任何對價,這并不屬于公司的正常經營行為。孫某簽約的行為后果是,把B公司的利益轉移給個人,明顯超越代表權。
我們來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A公司明明清楚B公司由多名股東組成,在不能提供股東會同意的情形下,應當知道孫某的簽約超越代表權限。所以,A公司不屬于善意相對人,孫某的代表行為無效,房地產轉讓協議不能約束B公司。
針對此類情形,律師提出如下建議:
首先,要區分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而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關鍵是看相對人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代理權限。所以,在平時的交易過程中,相對人要盡到審查義務,比如充分了解合同內容是否是正常的經營行為、法為行為能否代表公司的真實意思等等。
其次,相對人如果知道了或應當知道法人行為超越了代理權限,那么該行為就是無效的,對公司來說不具備約束力,但是,相對人可以要求法人來承擔責任。如果法人利用關聯公司來轉移財產,并且出現了公、私財產混同的情況,那么關聯公司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京云小結
根據法律規定,法人不可利用職權,以公司財產為其個人償還債務。這是法律對公司股東、高管的基本要求。如果法人私刻公章,把公司財產用來償還個人債務,那么這種行為就屬于無權代表行為。而正如前文所說,這種行為是否具有效力要看相對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