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商品房交付的法律規定
2021-11-10 閱讀:692
1.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在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建筑法第61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除了符合中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外,還應當具備一個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3.消防法第10條第3款: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設計的消防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消防檢查驗收,未經合格或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需要配套制度建設的環境信息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筑企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
5.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21條規定: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檢查建設項目是否符合民用建筑強制性節能標準,并在竣工驗收報告中注明建筑節能的專項內容。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報告,不得交付使用。
6.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強制性條款6.0.7條規定:單位進行工程施工質量管理驗收合格后,建設一個單位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數據文件報建設中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否則不允許投入使用等.
7.《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有關情況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在地的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報送賠償情況; 逾期不報送賠償情況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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