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女士和丈夫準備離婚,鄭女士提出想要孩子的撫養(yǎng)權,丈夫說,孩子可以給你,但是房子必須歸我。鄭女士不同意,丈夫就把患病的孩子帶走了,此后一直不讓鄭女士探望。
因為孩子病情加重,鄭女士心疼孩子,最終被逼無奈和丈夫簽署了離婚協(xié)議,并答應把房子給丈夫。可是這是鄭女士唯一的住房,她和孩子未來無家可歸,鄭女士不知道如何是好,想問問律師該怎么辦?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
雖然我們在之前的案例中也說過,離婚協(xié)議屬于一攬子協(xié)議,一般情況下不能夠隨意撤銷。但是在本案中,綜合考量兩個人離婚協(xié)商的全過程,可以看出鄭女士的丈夫強行把孩子帶走,長期不讓鄭女士看望孩子,并要求鄭女士將房子贈與他,來作為他放棄孩子撫養(yǎng)權的條件,這些行為已經明顯超出了離婚過程中父母爭取孩子撫養(yǎng)權的合理限度,這種行為方式和目的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正面評價。
而且鄭女士在離婚協(xié)議中同意將房子過戶給丈夫,這不是她在意志自由的狀態(tài)下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超出了一般意義上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做出適當妥協(xié)讓步的合理范圍。所以鄭女士可以要求撤銷離婚協(xié)議,房子還是鄭女士的。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一款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十八條第一款 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第三十二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xù)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xié)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fā)現訂立財產分割協(xié)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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