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的父親再婚后,把婚前自己的房子以300萬賣了,準備買個新房,結果新房還沒買,父親就罹患癌癥,不幸離世。
事后,小張發現,賣房的300萬被轉給了繼母,想要回這筆錢,可繼母卻說,這錢是小張父親生前贈與的,而且賣房款也是他們婚內取得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兩人為此爭執不下。那么,這筆售房款算是小張父親的遺產嗎?誰可以請求分割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
小張別著急,這筆房款您是可以要求分割的。雖然賣房款是在小張父親和繼母婚內取得的,但這是小張父親出售自己婚前房產所得,是原房屋的轉換形式,并不改變所有權歸屬,所以售房款仍然是小張父親的個人財產。另外根據司法實踐要求,如果想要證明存在贈與的事實,需要能排除合理懷疑才行。
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一方將個人婚前財產贈與給另一方,需要提交形式較為嚴格的證據予以證明,否則容易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小張繼母主張三百萬是贈與,但是只有轉賬流水而無法拿出其他有效證據證明,這樣并不會被法院認可。所以三百萬的售房款是小張父親的遺產,要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割。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正)》
第九十條第三項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三)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陳述的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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