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我的動遷利益贈與給別人,還有反悔的余地嗎?
2021-11-10 閱讀:682
案情簡介
該屋子位于上海老閘北XX弄XX號,2017年房子被劃入拆遷范圍內,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張甲,他獨居,只有一個弟弟張乙,動遷組給到的補償是2套動遷安置房和一筆動遷款。因為張先生沒有孩子,所以,張先生和他的兄弟談判,想把自己的房子里的一份禮物送給他的兄弟。他們簽訂了贈與合同協議,并做了一個約定。
目前,安置工作仍在規劃和建設中。現在張先生反悔,因為目前生活困難,且房屋進行權利并未轉移,于是張先生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可以撤銷求撤銷其贈與協議對安置房的贈與。

法院裁判
經審理,法院認定,該房屋在贈與協議簽訂后被征用,屬于張先生的份額已被轉為安置房和補償款,部分補償款尚未支付給其兄弟。"張先生"要求撤銷對這部分財產的贈與并予以支持。張甲因屋宇被征收所獲布置房實屬一種征收布置好處,根據征收協議書約定,張乙已完成選房并可直接與開發方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故此征收安置利益權利已完成轉移,張先生無權要求撤銷該項贈與。遂訊斷:一、撤消張甲就其所有的涉案房屋被征收所得補償款對張乙的贈與;二、駁回張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評析
對于一個任意撤銷權的行使,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企業財產的權利轉移自己之前我們可以通過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或者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上述的案例中,張先生認為其實可以行使的就是一個任意撤銷權。因此,在排除特殊情況的前提下,如何確定贈與的標的物以及權利的轉移是否已經完成,成為本案審查的重點。
1、在贈與企業合同管理當中,標的為“財產”。根據民法的基本理論,財產是指具有貨幣價值的權利的集合,如財產權、債券、知識產權、會員權利(如公司股票)等。可見,作為企業財產的構成,其并非局限具體物,亦包含一些具有一定金錢社會價值的財產性利益。
在這種情況下,贈與合同標的物中有一個從有形財產到財產權益的過程。張甲和張乙簽定的這份贈與條約,主要是處分房屋被拆遷后所得的財產利益。而在進行補償標準協議通過書中也明確載明被征收人將獲得的補償經濟利益主要包括補償款和安置房的選購資格。
2. 所有權轉讓: 動產應予交付,房地產應予登記。上述案例中,張甲贈與張乙的標的物曾經轉化為其本人所享有的征收補償款和布置房的選購資歷,故此,上述兩項內容是不是完成交付就成為判斷張先生是否享有任意撤銷權的前提。就布置房選購資歷及購置該屋宇所支付的價款,已經由張甲的弟弟張乙操作完成,因此可以確定,該贈與標的已經完成了交付,轉移給了張乙,因此張甲對該項贈與不再享有任意撤銷權。但是對于部分的動遷款,由于企業并未進行完成項目交付,未發生發展權利轉移,故張甲就該部分款項理應享有任意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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