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兩租商鋪應該由誰租賃呢?
2023-04-07 閱讀:157 京云律師
案情
甘先生致電咨詢一個問題,去年他在本地相中了一間商鋪,找到商鋪房東,表示自己想租下這間鋪子做生意,當時這鋪子還有人在用,房東說因為上個租戶很快就到期了,同意租給甘先生,兩人簽了租賃合同,約定年末房子騰出來后,由甘先生租下商鋪,租期十年。甘先生也按照約定支付了押金和第一季度租金。結果,今年年初,甘先生發現這鋪子原租戶王女士還在用,一打聽才知道,原來王女士租賃合同到期后,房東又和她續租了,他們重新簽訂了租賃合同。甘先生不樂意了,他覺得是自己先簽的租賃合同,要求王女士搬出去,把房間騰給自己,但王女士不同意,那么,這間商鋪應該由誰租賃呢?

回答
首先,像本案中房東為了獲利,而就同一房屋與甘先生和王女士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的行為,這屬于“一房兩租”,明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但是這兩份租賃合同并不因此無效,因為房東作為商鋪的所有權人,他與甘先生和王女士簽訂的《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兩份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一間商鋪只能由其中一人承租,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甘先生和王女士都主張承租商鋪,即便王女士是重新簽訂的租賃合同,簽約時間晚于甘先生,但由于王女士一直在商鋪中經營,已經合法占有使用租賃商鋪,最終商鋪應由王女士承租。而無法承租房屋的甘先生可以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房東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其損失。
在此也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合同前最好需審查房屋的實際居住情況,或者房屋租賃相關備案信息,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五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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