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與陸某系生意合作伙伴,因陸某拖欠林某大額貨款未付,林某將陸某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判決陸某向林某支付貨款及利息180萬元。因陸某到期未履行生效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林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承辦法官通過財產查控系統發現被執行人陸某名下有1套房產,依法進行了查封,并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對該房產啟動了拍賣程序。經現場調查發現,該房產陸某已出租,租賃還有2年到期。承租人的租賃權合法有效,應予尊重,承辦法官決定帶租拍賣。經過網絡詢價確定起拍價之后,承辦法官將房產移交拍賣平臺進行網絡司法拍賣。該房產經過2次降價拍賣、1次變賣,雖然起拍價格100萬元遠低于評估價和當前市場價,但因該房產正在出租,競買人擔心支付購房款后無法使用房產,購買意愿不大,拍賣、變賣均因無人競買而流拍。后承辦法官經向申請執行人林某詢問,林某擔心房產不好處置,明確表示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債。
此種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24條和第25條第2款的規定,應當將被執行財產解除查封、凍結,并退還給被執行人。雖然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執行疑難法律問題解答(二)第14條中明確,還可以對該財產進行強制管理,以及根據市場價格變化,重新啟動評估、拍賣程序等。但考慮到強制管理操作起來程序復雜,再次評估拍賣流程較長,均不能快速實現債權人權益。
正當財產處置陷入僵局之時,被執行人陸某打來電話,稱因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其擔心影響子女上學,愿意自行處置流拍房產,所得款項用于償還該案債務。承辦法官認為陸某的請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不違反法律規定,具有可行性。在確保法院能控制處置房產所得價款的前提下,承辦法官責令陸某在一定期限內以不低于流拍價的標準自行銷售該房產,如逾期未出售成功,法院將重新評估拍賣。1周之后,陸某向承辦人發來買賣合同,該房產以 110 萬元高價成交,買受人在2天之內將全部購房款匯入法院賬戶,法院解除了對該房產的查封,已將案款發放給申請執行人。陸某表示,后續款項也將盡快付清。
法官說法
本案涉及強制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流程問題。網絡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自主通過互聯網拍賣平臺,以網絡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被執行財產的行為,其目的是通過司法程序實現并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網絡司法拍賣的重要流程包括確定互聯網拍賣平臺、詳細調查拍賣財產具體情況、確定拍賣參考價與起拍價、通知當事人與優先購買人、發布拍賣公告等、交納競買保證金、啟動競買程序、啟動變賣程序、流拍后以物抵債程序等。在這些程序中,調查拍賣財產具體信息、占有使用等詳情及確定拍賣參考價、起拍價至關重要,直接影響競買人購買意愿與競拍結果。
法律法規對被執行財產經過2次網絡司法拍賣、1次變賣仍然流拍,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以物抵債情形下,具體如何處置沒有明確規定。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及《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疑難法律問題解答(二)》中的相關規定,可知上述情形下,法院并非只能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流拍財產,而是可以對被執行財產進行強制管理,以及重新啟動評估、拍賣程序等。
本案中,承辦法官充分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依法控制款項的前提下,允許被執行人自行處置流拍財產,提高了執行效率,縮短了執行期限,充分實現了財產價值,也解決了拍賣房產騰房的困擾,其在不違反法律規定情況下的靈活之舉,為解決此類執行難題提供了另一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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