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羅紅律師代理一起房屋租賃糾紛案,原告將自己名下的房屋出租給被告用于商業經營,不料被告一直拖欠著原告的房租拒不支付,還私自將涉案房屋的一部分另租他人。原告在羅紅律師幫助下與被告解除了房屋租賃合同,并要回了租金及利息。
原告在北京朝陽區有一套商業房屋,2018年通過居間方麥田房產將其出租給被告用于餐飲經營,兩人約定免租期為 2018年8月29日至2018 年 10月14日,租賃期為2018年10月15日至2026年10月 14日,截至2020年10月,租金標準為每月 110000元,押金為 22 萬元。
原告于涉案合同簽訂之日將涉案房屋交付被告。被告在承租期間一直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促無果,于 2020 年8月 30日向被告發出《催款函》,并于2020年10月 21日通知被告由于其延期支付租金并欠繳物業費、取暖費,原告決定解除涉案合同。
期間,原告多次通過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聯系被告,催促其繳納租金,但被告一直拖延拒不履行付款義務。原告覺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委托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羅紅律師將被告告上法庭。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羅紅律師針對查明的事實,向法官陳述了其代理意見。
羅紅律師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庭審前查明的事實,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涉案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庭審中,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租金至 2019 年 11月 3日,未再支付 11月 4 日后的租金而已支付的租金數額為 1 390 000 元,原告就此提交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被告未就其租金支付情況進行舉證,法院對原告主張的相關事實予以采信。
原告主張其于 2020 年10 月 15 日向被告發送解除通知要求被告于 10 月 21日搬離涉案房屋,并于 10 月 21日直接進入涉案房屋,被告未到庭就此情況發表意見,法院對原告相關主張予以采信,故法院確認涉案合同于 2020 年 10月21 日解除。
另,原告主張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間將二樓轉租于案外人,而案外人已直接向其支付了租金,被告未到庭就此發表意見,法院院對原告相關主張予以采信。
綜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2019 年 11月4日至2020年10月21日期間未付的租金1207 66697元及利息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關于 2020年 10月 22日之后的占有使用費,原告主張其于2020年12月15日將涉案房屋內被告的物品清空,被告未就此進行說明并提交反證,法院對原告相關主張予以采信,原告要求按照日租金 2333.37 元的標準計算 54 天的占有使用費并無不當,法院對此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亦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物業費及采暖費,涉案合同約定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原告主張被告未繳納相關費用且其已先行墊付,并就此提交物業費及采暖費的繳費發票,被告未就此質證,法院對上述證據及原告主張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墊付的物業費、采暖費及逾期付款利息并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官采納了京云律師羅紅的建議,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原告被告依法解除《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被告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房屋租賃費1333668.95元,采暖費32823.36元,物業費15317.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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