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張女士發現陳先生沒有經過自己的同意,把這房子高價轉租出去了,張女士找到陳先生想要解除租賃合同,而且張女士覺得陳先生是用了自己的房子賺取的房租差價,這是“不當得利”,除了退租之外,陳先生應該把賺取的房租差價補給自己,但陳先生并不同意,兩人爭執不下。那么,張女士的主張有道理嗎?會被法院支持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佳律師表示: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租戶沒有經過張女士的同意擅自轉租,張女士是可以要求解除他們之間的租賃合同的。但對于租金差價問題,如果合同中沒有對轉租租金差額做出特別約定,張女士也無法要求租戶返還租金差價。張女士提到的“不當得利”是指如果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得他人受損,此時造成他人損失的一方,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
雖然租戶擅自轉租,但在他與張女士的租賃合同被解除之前,作為房屋的承租人,對房屋享有收益的權能,他所獲得的轉租租金有法律上的依據,而且張女士所收取的房租沒有因此減少或者受有損失,所以租戶不構成不當得利。所以對于張女士而言,到法院可以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但租金方面恐怕無法得到支持。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條 在租賃期限內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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