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糾紛的案件在現實中十分常見,特別是當事人家族中兄弟姐妹較多時,經常會因誰繼承誰不繼承的問題而引發家族“大戰”,有些糾紛持續多年得不到解決,給家庭和諧以及當事人的工作生活帶了很大的負面影響。那么此類糾紛該如何解決?律師從中又能起到哪些作用呢?下面我們通過真實案例來為大家詳細解讀。
案情回顧
當事人:韓某1
委托訴訟代理人:京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韓某1、韓某2、韓某3為親兄弟關系,韓某4是韓某2的兒子。由于韓某3為精神病患者,于是韓某2擔任韓某3的監護人,后韓某2去世。韓家其他兄弟姐妹之間共同簽訂協議:由韓某1擔任韓某3的監護人,負責照顧其生老病死,其他兄弟姐妹放棄繼承韓某3的遺產。在法院確定韓某1為韓某3的監護人之前,韓某4(韓某2之子)曾實際掌控韓某3的財產。
韓某1與韓某4之間就韓某3的財產繼承問題發生糾紛,于是韓某1訴至法院。
律師說法
本案在京云律師介入之前,雙方當事人曾對此事打了3年官司,案由是返還原物糾紛,但一直未得到妥善解決。浩云律師介入后,建議當事人通過法定繼承糾紛的角度切入。
由于本案涉案的拆遷房屋還沒有拿到產權證,法院一開始不給立案,后來在浩云律師的多次說服下,本案在法院成功立案。
韓某4是否可以代為繼承韓某3的遺產?
韓某4認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自己有權代自己的父親繼承韓某3的遺產。但法院認為,根據最高法對于《民法典》時間效力的相關規定,被繼承人在民法典實施前死亡,只有在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情況下,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請求代位繼承的,方能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
先韓某3在民法典實施前死亡,存在相應法定繼承人,不符合上述民法典相關條款代位繼承的條件,因此韓某4不能作為代位繼承人繼承韓某3的遺產。
但法院綜合事實考慮到,韓某2于去世后,由韓某4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直至法院重新確定韓某1為監護人,期間七年有余。因此一審法院認為韓某4應當適當分得遺產。
被告調解成功又反悔該怎么辦?
本案中,涉案房屋雖然未辦理不動產權證書,但由于是拆遷安置合法取得,其他擁有繼承權的兄弟姐妹也明確表示放棄繼承份額,同意由韓某1一人繼承,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待涉案房屋具備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條件時,歸韓某1所有。
在京云律師的反復調解下,原、被告協商一致涉案房屋價格是135萬。韓某1應當折價補償韓某4補償款20萬元。但韓某4后來又反悔,認為該房屋價值400萬而不是135萬。
于是京云律師和法官進行溝通,調取了筆錄,認為韓某4禁止反言。最終涉案房屋按照雙方約定的135萬元進行價值確認。
本案一審判決下達后,韓某4不服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做出的判決并無不當。對于韓某4上訴主張涉案房屋現價值大幅增加,請求增加折價補償款的主張,涉案房屋現在的價值是由一審時雙方一致認可得出的結論,韓某4提供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成立,因此法院對韓某4的上訴意見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駁回了韓某4的上訴。至此,京云律師與當事人韓某1的全部委托事務結束,當事人對案件結果非常滿意。
京云小結
本案難點在于,涉案房屋時間追溯較為久遠,且當事人已經以其他案由進行過訴訟,因此以什么角度再次立案成功就非常關鍵。此外,通過律師的幫助,當事人也拿到了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的協議書和收據原件,因此當事人對案件結果非常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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