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不合理的拆遷,對于大多數人來說,只有通過合法手段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在我國司法社會實踐中,卻發現自己當地人民法院對待我們這些問題案件則是能躲則躲,通常是不接收起訴材料或者是接收信息材料后就沒了下文,既不說立案也不說不立案。法庭的目的也非常明確,不過是阻止你以這種消極的方式捍衛自己的權利; 其次,增加你對困難的恐懼。在很多不同情況下,法院的這種學習態度問題往往存在會使一部分被拆遷人心灰意冷,打消了走法律進行維權的想法。
事實上,這些都是征地拆遷中的一些常見想象,并不是法律維權道路上不可逾越的鴻溝。而很多企業普通老百姓是由于不懂法律而四處碰壁,對于人民法院通過這些消極的態度,其實在法律上是有規定的救濟途徑,現在需要我們就來看看面對這種發展情況進行我們律師可以及時采取哪些應對措施。
一、申訴上級法院責令改正。
因為地方法院是在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下,所以在處理拆遷案件的時候必須留出空間。因此,地方法院在起訴階段不愿受理此案。根據2000年《最高國家人民法院關于企業執行〈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行政訴訟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重要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司執行〈中華全國人民共和國環境行政訴訟法〉若干社會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法院系統對于起訴的當事人之間應當能夠接受學習材料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通知書的,如果我們存在一些故意拖延、消極躲避等違紀情形,當事人有權向其上級法院人員進行處理投訴。受理投訴的上一級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查明事實,并向當事人報告。
二、申訴法院監察部門。
在《人民法院監察管理工作環境條例》第十四條中,法律制度規定了法院監察部門信息處理違法違紀問題行為的權力。根據該規例,接收你的工作人員拒絕接受檢控材料或在收到材料后沒有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回應。那么我們律師可以通過針對該工作管理人員向監察部門之間進行投訴和舉報,追究其違紀責任。
三、向同級檢察院進行申訴。
人民檢察院有權監督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檢查意見。《關于對民事審判實踐活動與行政訴訟制度實行相關法律進行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詳細設計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的該項權力。因此,我們可以向檢察院解釋具體情況,要求人民檢察院糾正法院的違法違紀行為。
四、申訴人大常委員行使監督權力。
根據《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各級中國人民政府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人大常委會有權監督本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如果法院不按照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學生進行分析案件的受理工作,本級人大常委會有權督促法院系統進行及時改正。因此,除了向檢察院、上級法院和監察部門提出申訴外,還可以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監督。
拆遷案件相較其它普通的民商事案件而言來說,從第一步開始就是困難重重的,被拆遷戶要想取得勝利必須要通過重重考驗。如果您在維權過程中遇見難題或者困難,請及時聯系專業律師進行答疑解惑,只靠一己之力通常是不會取得滿意的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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