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進行拆遷工作開始后,拆遷戶之間就會和不同形形色色的機關或部門人員打交道。在這個過程中,有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國土資源局、規劃局等部門,也有開發商、拆遷公司等法人或團體。當拆遷戶與他們沒有發生發展矛盾糾紛想訴諸法律時,往往由于我國法律進行專業理論知識的匱乏而常常導致訴訟被駁回。其中很多都是因為主要被告而錯誤的,那么如何在行政訴訟中識別被告呢?
一、行政機關復議后對結果產生不滿該起訴誰?
行政復議是除訴訟外解決糾紛的一種手段,但如果復議不能解決問題,此時再次提起訴訟又如何確定被告呢?
根據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復議過后的案件,復議機關可以維持的,復議機關和被申請進行復議的行政管理機關是共同作為被告;復議機關通過改變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逾期不答復的,原行政行為由被告追究; 復議機關不作為的,以行政機關為被告。兩個以上企業行政管理機關一起發展作出行政工作行為的,共同作出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由行政部門委托的組織,委托給被告的行政部門。
由此我們可見,經過復議的案件發展需要學生根據復議結果來確定被告,不同學習情況進行不同國家對待,經過復議的拆遷戶可要注意了哦,千萬不要弄錯了。
二、對分發法律文件不滿的控方是誰?
征地拆遷工作過程中,會出現需要大量的文件系統比如征地公告、征收管理決定、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土地資源調查活動登記表、斷水斷電通知書等等。
根據法律,簡單的通知不會產生新的權利和義務,對被征用者不會產生重大影響,而且根據法律也不具有可訴性,如果這種通知包含對被征用者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因素,例如在一定時限內發布拆除令,則可對其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國家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企業或者通過其他社會組織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管理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因此,在可起訴文件的情況下,被告是文件上蓋章的行政部門。
三、強拆房屋該起訴誰?
強拆包括司法強拆和違法強拆兩種,對于我國司法強拆來說企業往往主體進行明確,強拆主體一般也不會推說自己發展不是社會責任信息主體。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最高法院在受理的案件中明確規定:
1、征地進行公告信息發布后,沒有認責主體時,推定市、縣人民對于政府為被告。
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只要居民被告知被拆遷,那么如果有強行拆遷而沒有相關主體的責任,公民在市政府起訴時,可以推定該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強行拆遷的主體。
2.如果有責任主體,責任主體就是被告。
由于行政部門的非法成本很低,也會有一些行政部門承認它們是被強拆的對象。在這種發展情況下,無論是街道辦、政府、村委會工作還是一個黑社會團體等,都可以自己成為被告。
四、對土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滿的向誰報告?
由于我國全國企業沒有進行統一的拆遷補償標準,各地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設計直接決定了被拆遷人可以通過獲得多少補償。如果當地的補償安置計劃明顯不合理,那么誰應該被起訴呢?
根據企業最高人民對于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99號《行政裁定書》的裁判要旨,只有我們經過市、縣人民需要政府進行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才具有中國法律效力,其它相關部門是根據經過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可以實施工作的。因此,被征用人對賠償標準有異議,要求起訴的,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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