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拆遷的一個基本原則是不能降低拆遷戶原有的生活水平。但是該如何發展落到實處?很多拆遷戶在與拆遷方進行政治協商談判時,即使我們明白這條原則,但是苦于不能拿出一個具體的法律法規條文而陷入一種被動。那么土地征收和拆遷這一基本原則在法律上有哪些具體規定保護呢?答案自然是一個肯定的,下面就來為大家進行梳理分析一下。
一.對不能保證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地方政府給予補貼。
《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教育改革進行嚴格土地資源管理的決定》中明確相關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社會生活發展水平的,當地中國人民對于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
對于一個農業大國來說,土地是農民家庭生活最基本的經濟基礎,也是農民生活的最后保障。但是我們對于我國目前中國大多數省份,農民失地之后自己所能到手的卻只有一個比較簡單的安置工作方案和有限的貨幣補償金,這些風險補償尚不能得到滿足一人之需,更何況在個別國家地區還存在一家幾口人均靠著幾畝田地生活的家庭呢?對于這些特殊家庭,法律規定政府有義務提供額外的福利。
二、對于我們不能保證企業原有生活發展水平的,應當增加安置補助費。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土地嚴格管理改革的決定第十二項的規定,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貼,尚不能使被征地農民維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征地造成的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的,由省、自治地方、直轄市政府批準增加安置補貼。
安置補助費是確保中國農民自己失去土地后到再就業這段過渡時期內可以保障人民生活的一筆費用。補償成本直接影響被征地人的生活質量,因此在實踐中補償成本的靈活性較大。對于中國土地被征收后,補償費用不能為了維持之前的生活水準的,國家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安置補助費可以通過增加,有批準權限的政府部門應當批準。
三、住有義務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被征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依法予以拆遷補償,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條件。
在農村學生進行的房屋征收,往往會通過降低被征收人的生活水準,這其中就可以包括居住空間環境信息質量的降低。例如,過去,人們住在一個單一家庭的大院里,拆遷之后,他們只能住在安置社區里。除住房面積小外,周圍環境相對較差,甚至達不到一般標準,如棚戶區改造工程,僅按照一對一補償原則,被征收者的生活水平難以保證。
因此,《物權法》明確相關規定了被征收人的居住環境條件必須能夠得到社會保障,不能因拆遷降低生產生活水準。地方政府需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政策,如《沈陽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對征收房屋如多層(含平房)到高層、按征收建筑面積的10%-20%進行改善面積。由高層到高層管理或者由多層(含平房)到多層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進行建筑施工面積5%給予我們改善面積;征收住宅房屋,實施電子貨幣資金補償的,補償技術標準在被征收房屋評估研究價值理論基礎上上浮20%-30%。
除了上述具體規定外,其他法律也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以確保被驅逐者的生活水平不會降低。如果您遇見征地拆遷并在發展過程中我們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可以通過聯系專業律師尋求幫助,切不能選擇放棄他們自己應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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