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的遺囑,既可以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也可以有效避免繼承人產生爭議。為順應時代變化、呼應社會需求,《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遺囑”這一遺囑形式。那么,有效的打印遺囑應當具備哪些形式要件?
案情
金某與翟某系原配夫妻關系,雙方婚后生育一子即金甲,后雙方離婚。李某系金某第二任妻子,雙方婚后共同撫養李某與前夫所生之女小王,后生育一子金乙。李某與金某于2006年7月30日協議離婚。金某父母早亡,其本人于2020年8月9日去世。因金某遺產分配問題,李某、小王、金甲以金乙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登記在金某名下的房產一處。
金乙辯稱:李某早已經與金某離婚,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金某已經在打印遺囑中明確否定了小王的繼承權,并且確定了金甲繼承涉案房屋的份額。金乙向法院提交了金某于2020年5月5日作出的打印遺囑一份。遺囑載明:“……現將我名下所有的財產做以下分配,皆系我本人自愿。一、坐落于槐蔭區某地歸我所有的房產,產權和租金收入的 50%由長子金甲繼承,產權和租金收入的50%由次子金乙繼承。二、自與李某離婚后,小王與我再無聯系,枉費了我對她的撫養和教育,小王不得繼承我的任何財產。三、我名下其他所有財產均由次子金乙一人全部繼承。特別聲明:立遺囑人本人在此明確,訂立本遺囑期間本人神志清醒且就訂立該遺囑未受到任何脅迫、欺詐,上述遺囑為本人自愿做出,是本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示。本人其他親屬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反對遺囑的執行。本遺囑一式四份,金某留存一份,交金乙一份,見證人各一份,具備同等效力。”金某及見證人狄某、武某在每頁遺囑下方均簽名及捺手印。
法院對打印遺囑見證人狄某、武某進行調查時,其二人稱該遺囑系金某真實意思表示,金某立遺囑時神志清醒。
李某、小王、金甲對該遺囑的真實性均不認可,經金乙申請,槐蔭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鑒定中心對上述遺囑中“金某”的簽名及手印進行鑒定。后某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遺囑中金某的簽名及手印均為金某所寫、所留。
裁判
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金某于2020年5月5日所立打印遺囑是否合法有效?
綜合雙方提交證據,法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15規定,案涉打印遺囑的效力可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案涉遺囑經鑒定,遺囑落款處確為金某本人簽名及手印,遺囑人金某和見證人狄某、武某亦在遺囑每一頁簽名及摁手印,并注明年、月、日,因此該打印遺囑符合遺囑成立的形式要件,同時兩見證人亦表示該遺囑系金某的真實意思表示。金某于2020年5月5日所立打印遺囑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依法確認案涉遺囑合法有效。李某、小王、金甲主張該遺囑無效,但沒有充分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故對三人主張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房屋歸金甲、金乙所有(金甲占有50%的份額、金乙占有50%的份額),駁回李某、小王、金甲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李某、小王、金甲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隨著時代發展,以打印方式制作的遺囑已經出現在審判實踐中。打印遺囑,是《民法典》在《繼承法》規定的遺囑形式基礎上增加的一種新型、獨立的遺囑形式,具有方便、快捷、清晰等特點,卻也容易被偽造改動。相對自書遺囑而言,打印遺囑機械性較強,保留被繼承人的人格痕跡較弱,對真意的推定往往更加困難,所以法律對打印遺囑規定了更加嚴格的形式要件。
因打印的文本相較于筆墨書寫的字跡更容易偽造或替換,在形式上對簽名的要求相較于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更為嚴格。依照《民法典》規定,打印遺囑包括以下必備要件:一是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應當注意的是,對于見證人的資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了明確要求,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因此,打印遺囑在選擇見證人時應避免因見證人資格問題導致遺囑無效。二是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親筆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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