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無兒無女且患有精神殘疾
日常生活由侄子阿新細心照料
老人去世后
阿新按照其生前所立代書遺囑繼承財產
另一侄子阿強卻將阿新告上法庭
要求繼承財產
徐大爺生前患有精神二級殘疾,未婚未育,生活起居一直由侄子阿新作為監護人獨自照顧,直至2021年去世。徐大爺的父母和三個兄弟姐妹均先于徐大爺死亡。
2013年,徐大爺與街道辦事處簽訂了《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書》,享有安置補償權益,包括聯排戶型安置房和房屋拆遷補償款19萬余元。后徐大爺與同村村民簽署了《房屋互換確認書》互換了安置房,變更為三套房產和一個車位。涉案的房產和車位現均處于預登記狀態,并未辦理產權登記。三套房產的預登記人為徐大爺和阿新,車位的預登記人為阿新。
2017年某日,徐大爺在5位沒有利害關系的同村人的見證下,自愿立下代書遺囑,載明其身故后由阿新繼承安置房及將來的分紅、補貼、安置的商鋪等權利,并注明了安置房及其他權利均是將來權利,一經實現,均歸阿新個人所有。
徐大爺的另一侄子阿強認為,徐大爺生前未婚未育,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先于徐大爺死亡,其財產應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對于代書遺囑,阿強認為徐大爺為精神病人,遺囑不能表達其真實意愿,應為無效,遂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徐大爺的三套房產、一個車位及全部拆遷補償款。
裁判結果
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涉案三套房產和一個車位的合同權益全部由阿新繼承享有。
阿強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 李曠怡
本案中,被繼承人徐大爺生前所立《代書遺囑》,有遺囑人、代書人和在場見證人簽名確認,符合代書遺囑和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遺囑見證人亦未違反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雖然徐大爺生前持有二級精神殘疾的殘疾人證,但從《代書遺囑》上代書人、見證人的陳述、簽署遺囑時照片、被繼承人生前的錄音錄像以及法院委派的家事調查員調查走訪的事實看,徐大爺在簽訂《代書遺囑》時精神狀況尚可,能與人正常交流、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識,能辨別自己的行為后果,可以認定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另外徐大爺生前由被告阿新監護,并由阿新承擔了全部的贍養義務。徐大爺生前所立《代書遺囑》明確其拆遷安置房等合同權益及分紅、補貼等,全部由阿新繼承,既是徐大爺生前的真實意思表示,亦符合人民群眾樸素的價值觀和孝親敬老的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及善良風俗。
精神殘疾人所立的遺囑是否有效,應看其立遺囑時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立遺囑前或立遺囑之時對遺囑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專業的司法鑒定可以較好的免去或減少之后的遺囑效力之爭。在未進行司法鑒定且遺囑人已死亡的情形下,應對遺囑人立遺囑之時的精神狀況,包括精神殘疾程度、與人交流情況、能否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思、能否辨別行為后果等因素,結合其生前贍養情況,對其立遺囑之時的民事行為能力和遺囑的真意表達進行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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