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益陽,男子提車時發現新車被墻壁砸中,發動機蓋和前擋風玻璃上全是磚頭。車主稱4S店只修不換不退:“交完首付,買完保險,去看車傻眼了,買車送磚頭。”
4月23日,記者致電益陽欣和廣汽傳祺店,回應稱新車被砸屬實:“突然刮很大很強的風嘛,把墻吹倒了,砸到車上。”
至于賠償方案,工作人員表示他暫時還不清楚。買車遇到這事,確實有夠倒霉的,有網友覺得,車都沒開出4S店,應該由4S店負責;也有網友認為,買了車之后,是不是車子就是車主的了,這意外應該由車主自己承擔了?
那么,像遇到這樣的情況,應該由誰承擔車輛的損失呢?我們來聽聽專業律師的說法。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王凇珊表示:由于本事件中的車輛是被風吹倒的墻砸損的,是男子和汽車4s店都無法預料到的意外而導致的風險,如果雙方對此沒有約定由誰負責,按照我國民法典規定,車輛毀損、滅失的風險,采用交付主義原則,在車輛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這是因為一般來說,占有控制車輛的一方能更好地控制風險和減少損失。
王凇珊律師表示:本次意外是在男子依約提車,4S店尚未交付車輛時發生的,因此車損應當由4S店承擔。男子可以向4S店主張更換或維修汽車,全部維修費用由4s店承擔,而4S店在對男子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倒塌墻體的負責人追償。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六百零五條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六百一十條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六百一十七條 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據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至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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