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需要經常使用可以通過聽到某位公眾人物形象受到不實言論的困擾,動不動就讓委托律師發個律師函警告。那么律師函在解決糾紛中能起到什么作用呢?在征地拆遷中又處于一個什么社會地位呢?以下將帶您分析律師函在拆遷糾紛中扮演什么樣的角色。
一、中斷訴訟時效。
征地拆遷中,普通老百姓往往就是因為我們不懂相關法律而錯過法律的保護工作期限,即過了訴訟時效。如果消滅時效不見了你可以寫信給律師打斷消滅時效。
根據《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審理民事案件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管理制度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如何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相關要求”,產生影響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一方直接向對方交付經對方簽章、蓋章的債權文書,或者雖未簽章、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債權文書已送達對方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進行數據電文方式可以主張權利,信件或者相關數據電文到達企業或者我們應當及時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在證據不足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延期的情況下,向拆遷當事人發出委托書,是一種簡單而有效的方法。
二、制止違法行為。
律師函是律師事務所所發出的,雖不像中國法院判決書那樣一個具有一定強制執行力,但是同時由于我國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特殊社會地位,和其它一些普通的信函不一樣。收到律師來信的人一般都知道,陳述問題已提高到法律層面,如果他們繼續犯下違法行為,將立即受到起訴。因此,在相當重要一部分案件中,律師函可以通過達到震懾對方的目的,使其停止進行違法犯罪行為。
三、固定證據。
在許多拆遷案件中,被拆遷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可以告知拆遷方某某并非房屋建設實際權利人,某某并非我們自己的法定代理人或授權委托人等等,這些信息告知義務教育如果不能僅僅通過采用傳統口頭告知的方式,很可能在訴訟中遭到對方的否認。但利用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義務,形成了書面證據,使對方當事人無法解釋。這方面有我們許多,如通知追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問題行為的、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同時企業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行使、通知相關合同管理無效、撤銷權的行使方式等等,凡是對于當事人之間具有的告知學生權利,都可以可以通過律師函來完成。
四、促成談判。
在土地征用和重新安置案件中,促進和解或調解是律師最受歡迎和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其目的是促使當事方坐到談判桌前解決問題。因為律師函是律師可以根據相關當事人進行提供的全面、完整和真實的事實一般情況下,對拆遷雙方從法律制度層面縷清雙方之間權利和義務,讓雙方都清晰的知曉我們自己在案件中面對的法律環境風險和后果,從而使對方在權衡企業利益下作出讓步并最終能夠接受社會妥協。
以上就是律師函在土地征收拆遷中的作用。需要被拆遷人注意的一點問題就是,如果我們需要一個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函,務必提供更加全面、完整、真實的事實實際情況。提供虛假事實的,律師函不能發揮原有的法律作用,甚至產生相反的效果。律師函是律師事務所的一種非訴訟業務,有時甚至比訴訟業務的工作量和風險還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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