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確認懷孕不到一個月被公司開除,她該如何維權?
2023-05-10 閱讀:1170 京云律師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孕期被開除……
職場人遇到這樣的情況,
可謂是悲催至極。
遇到這種情況,
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可以主張哪些賠償?
來看今日案例。
2019年3月11日,女子胡某入職湖南某設備公司,任職高級交易顧問崗位,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該公司通過微信向胡某安排工作任務,并按月支付了勞動報酬。
2020年4月8日,經醫院檢查,胡某已懷孕12周,該公司亦知曉懷孕的事實。4月27日,該公司解除了與胡某之間的用工關系。
胡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委于2020年10月裁決公司支付胡某賠償金30000元、二倍工資差額30310.34元。胡某和該公司均不服仲裁結果,起訴至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
庭審中,該公司辯稱,與胡某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胡某在職期間做假單。
另查明:依據雙方提交的工資發放記錄,法院統計胡某離職前十二個月正常發放工資平均計算為8918.58元。
2021年3月,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公司雖主張胡某在職期間做假單,嚴重違反公司紀律,但是所提交的證據僅為系統截圖,未提交相應的成交記錄等證據予以佐證,且內部系統可由公司后臺操作,另公司在解除與胡某的用工關系時,并未就開除原因作出說明。故法院認定該公司解除與胡某的勞動關系顯然缺乏合理性,且胡某被解除勞動合同時尚在孕期,該公司亦知曉胡某尚在孕期的事實,故該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具體計算為26755.74元(8918.58元/元×1.5個月×2倍)。
此外,胡某于2019年3月11日入職,該公司未與胡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應自2019年4月12日起支付胡某二倍工資至2020年3月10日止。對于二倍工資的計算標準,應按照勞動者實發工資予以支付,因雙方所提交的部分工資支付記錄不全,無法確定該期間公司實際支付胡某工資數額,故法院按照胡某離職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資予以計算,其差額為98104.38元(8918.58元/月×11個月)。
綜上,法院判決該公司向原告胡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98104.38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6755.74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禁止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隨意解除勞動關系。本案判令用人單位承擔違反女職工權益保護強制性規定的法律責任,系保護孕期女職工的典型案例。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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