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一方不付撫養費,是否有效?能反悔,以法定義務主張對方給錢嗎?
2023-05-10 閱讀:908 京云律師
案情
趙女士和前夫離婚時,兩人協議約定8歲的女兒歸男方撫養,女方不承擔撫養費??蓻]過多久,前夫反悔了,要求她支付女兒撫養費,趙女士不同意,她覺得當初兩人已經簽了協議,自己不承擔撫養費,沒想到前夫卻一紙訴狀,以女兒法定代理人的名義,把趙女士訴到法院,并主張父母對孩子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義務,兩人之前約定無效。趙女士覺得前夫現在反悔還以女兒名義起訴,是不守承諾。那么,趙女士前夫的說法有道理嗎?趙女士需要支付女兒撫養費嗎?

回答
趙女士前夫的說法有一定道理,雖然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可以就子女撫養以及撫養費的承擔達成一致意見,因為離婚協議是兩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不違法,趙女士前夫既然簽署了離婚協議,并根據自己的經濟條件及收入情況選擇了撫養子女,就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承擔履行協議書約定的撫養費的義務。
另外,我國《民法典》規定關于子女撫養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但是行使這項權利的前提是雙方的情況較離婚時發生重大變化,如果趙女士前夫無法證明其經濟狀況出現重大變故或子女生活教育等情況有重大變化,否則不能以行使撫養費追索權為由,隨便否定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所以趙女士前夫要求不會被法院支持,趙女士不用支付撫養費。
參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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