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長沙一小區,一女子自己花錢買的停車位,被鄰居霸停了好幾個月。多次溝通,對方先是說不在家,說自己出差或者外出旅游去了,拒不挪車,再后來反而要求女子提供車位購置合同。
一怒之下,女子用地樁直接把車位“焊死”,并表示:必須道歉!否則甭想將車開走!很多網友表示:“支持女子維權的做法,這種鄰居也是不講道理,果然還是魔法打敗了魔法,惡人就得惡招治。
自己的車位被別人霸占,還不挪車,不聽勸,這事說起來是可氣,可是直接把車焊死在里面,這么做是否妥當,車主又是否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我們來聽聽專業律師的說法。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王凇珊律師表示:非常能理解這位女士的心情,但是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只有在“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才可以進行自力救濟。在這個事件中,女士所遭遇的,對方長期占用車位并拒絕挪車的情況,并不符合可以采用自力救濟的法定情形。所以如果鎖車位的行為導致對方車輛受損,女士仍然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王凇珊律師表示:實際上,這位女士對自己購買的車位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他人未經女士同意就占用車位,明顯侵害了女士的物權。正確的做法是,可以找物業公司去制止對方的侵權行為,如果沒有解決問題,可以直接報警,由警方通知對方挪車,由此形成的挪車費、停車費等也應由對方承擔。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七條 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第二百三十六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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