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董女士的弟弟離婚時,弟弟的女兒歸了女方撫養,后來弟弟罹患癌癥無人照顧,董女士便主動提出照顧弟弟。為了表達對姐姐的感謝,弟弟臨終前把銀行卡的密碼告訴了董女士,不久后便離世。
弟弟去世后,董女士將錢取出存入了自己賬戶,不想弟弟的女兒卻提出,她才是弟弟唯一的繼承人,要求董女士還錢。董女士認為弟弟在世時,侄女不聞不問,屬于遺棄,沒有資格再繼承遺產,董女士想求證一下,自己的說法是正確的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繼承權因此而喪失,如果后來悔改并且被繼承人在生前表示原諒了的,繼承權可以恢復。遺棄被繼承人,一般是指故意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不履行應盡的扶養義務,并且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
在本案中侄女從小一起跟隨母親生活,與父親感情疏遠,來往不密切,并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遺棄行為,因此沒有喪失繼承權。但是董女士在弟弟生病期間盡到了較多的扶養、照顧的責任,這也是弟弟在彌留之際將銀行卡密碼告訴她的原因,雖然這個行為并不滿足口頭遺囑的要求,但是根據民法典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所以董女士可以適當分得弟弟的遺產,其他部分由侄女繼承。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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