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了解到,“大學生掏鳥案”案件當事人閆嘯天服刑完畢已經出獄,現已回到家中。
2014年,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回到家鄉新鄉市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過暑假。他和同鄉王亞軍分兩次掏了兩窩16只小鳥并通過網絡售賣,經鑒定,其中14只小鳥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另兩只為隼形目隼科動物。2015年,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閆嘯天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10年半;王亞軍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10年。
后來因為表現良好,閆嘯天服刑期間三次獲減刑,服刑8年10個月。“大學生掏鳥案”當事人向街坊鞠躬:會做個感恩社會的人。那么,從法律角度上來說,我們如何看待閆嘯天案件呢?當時判決是不是過重了呢?我們來聽聽專業律師的解答。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將閆嘯天案件簡單稱為“大學生掏鳥案”其實是一種避重就輕,事實上閆嘯天掏得不是一般的鳥窩,而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并且閆嘯天是在知情的前提下進行的獵捕,經法院查證他還曾經從他人手中非法收購其他國家保護動物,這就說明閆嘯天并不是無意識的初犯。根據法律規定,非法捕獵殺害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動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非法捕獵殺害國家重點保護動物達到10只以上的就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所以閆嘯天判得一點也不冤。
王興華律師提到:不知情并不是違法犯罪的擋箭牌,更何況是知法犯法,閆嘯天為此付出了十年青春和大好前程,出獄后他向街坊鞠躬,說未來會做個感恩社會的人。法律是底線,法律之上給予了社會生活足夠的空間。
王興華律師說到:其實,“大學生掏鳥案”也是公眾集體普法的契機,對破壞瀕危野生動物生存環境的行為進行嚴懲,罰在當代,卻利澤千秋,我們都應引以為鑒。
法律鏈接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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