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先生的母親名下有一套房子,前幾年母親病重,因為葉先生的哥哥不孝順,母親就找人打印了一份遺囑,表示自己百年后名下的房子留給葉先生。
當時還有母親的兩個朋友在場作證,母親和見證人都在遺囑的最后一頁簽了名和日期,而且全過程都錄了像。母親過世后葉先生想要繼承母親的房子,但是哥哥說這份打印遺囑是無效的,而且沒聽過錄像能當遺囑。那么葉先生哥哥說法對嗎?葉先生能繼承這套房子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本案中,葉先生的母親實際上是留了兩份遺囑,一份是打印遺囑,一份是錄像遺囑,這兩種都是民法典中新增的遺囑形式,但是需要滿足特定的條件才有效。首先是這份打印遺囑,雖然有母親的兩個朋友在現場見證,但是打印遺囑必須要母親和見證人在遺囑的每一頁都簽字并注明年月日,而他們僅僅在遺囑最后一頁簽了字,所以是無效的。
但是因為葉先生母親全程留有錄像,在錄像中完整記錄了自己遺囑的內容,也記錄了她與兩位見證人的姓名或者肖像,并且說了年、月、日,這份錄像是符合錄像遺囑的法定條件的,能反映出葉先生母親的真實意思,所以葉先生可以根據這份有效的錄像遺囑,來繼承母親的房子。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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