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類案件中,補償方案是直接決定被征收人利益的核心文件,對它的救濟也是整個征收補償權利救濟中的關鍵。當補償方案不合理,極大地損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時,如果能通過法律途徑使其撤銷,就能為爭取更加合理的補償贏得進一步協商的空間。安徽省宿州市張先生就遇到了此種情況。
張先生是安徽省宿州市某區市民,在當地有一處房屋。因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需要,他的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內。張先生在該地區都是土生土長好幾代,房屋產權沒有任何問題,雖然對房屋有不舍的感情,為了不阻礙發展,也是積極參與拆遷工作中。
為了拿到合理的安置補償,張先生要求區政府提供選定評估機構的文件。然而,在沒對安置補償協議達成一致、也沒有出示相關文件的情況下,他就收到了區政府作出的《19號地項目范圍內房屋進行征收的決定》。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張先生在經過多方咨詢后,最終委托了北京京云拆遷律師團隊。
信任的背后是一份份沉甸甸的責任。京云拆遷律師介入案件后,成立維權辦案小組,梳理了大量的證據和繁雜的事實,確定維權方案后,京云拆遷律師代理張先生將區政府訴至法庭,請求撤銷區政府作出的19號地征收決定,訴訟費用由區政府負擔。
庭審中,區政府答辯稱:一、征收決定合法。征收決定符合各項規劃,并在啟動前進行了征收范圍公告、摸底調查并公示,征收程序正當。征收決定的作出經過區政府常務會議通過,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確保征收費用及其他相關準備工作就緒后,依法作出了征收決定并予以公告,征收決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二、評估機構的選定并不是區政府作出被訴征收決定的必要條件。綜上,請依法駁回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針對被告的辯稱,京云拆遷律師指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9號地征收決定是否合法。
第一,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區政府作為縣級人民政府,具有在本行政轄區內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法定職責,故征收主體合法。
第二,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本案中,雖然區政府提交的《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載明要深入開展改造棚戶區、城中村、老舊小區專項行動,大力提升城市建設水平,19號地項目屬于舊城改造,可以證明該項目已納入宿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并提供了《市城市總體規劃(2012-2030)》。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復函,能證明19號地區域房屋用地項目符合經調整完善的《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但區政府未提供專項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違反法律規定。
第三,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之規定,本案中,區政府提交的證據顯示,區政府于2018年4月16日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論證人民路19號地二期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而區房屋征收辦公室已先于2017年4月25日公告《征求意見通知》,將擬定的《19號地項目征收區域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公開征求意見。區政府先公布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后對該補償方案進行會議論證,違反法定程序。
第四,區政府于2018年2月22日第2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19號地項目房屋征收決定,于2018年4月16日召開專題會議,研究19號地項目征收區域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市國土資源局于2018年3月5日回函,以上事實顯示,區政府在尚無相關證據證明涉案征收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以及該地塊補償方案尚未進行論證的情況下,即召開政府專題會議通過該項目征收決定,違反法定程序。
綜上,區政府作出的19號地征收決定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本案中,19號地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戶人數眾多,且多數被征收戶已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且大部分房屋已被拆除,如撤銷該征收決定,將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故該房屋征收決定應確認違法。
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法律意見,判決:確認被告區人民政府作出《關于對19號地項目范圍內房屋進行征收的決定》的行為違法。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區政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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