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法院審理
郯城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排污管道系公共管道,除特殊情況外,管道的堵塞是逐步積聚形成的。在出現污水倒溢的情況之前,會發生下水不暢等異常現象,此時如果及時發現并處理,一般不會造成嚴重損失。由于排污管道均鋪設在業主家中,一旦某戶因管道堵塞發生污水倒溢,除該戶業主外,外人很難在第一時間發現異常。韓某作為業主,對自己的房產負有審慎的管理、維護義務;對家中下水管道是否通暢、是否能正常使用應當予以積極關注。事發當日污水溢出,至韓某當晚回家后才發現,韓某對于損失的擴大存在一定的過錯。物業公司作為服務企業,負有對小區內公共設施設備進行管理維護的義務。物業公司在接到韓某通知后雖采取措施疏通了管道,但第二天又發生管道堵塞返水事件,物業公司采取的維護措施并非切實有效,存有過錯。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酌情認定雙方的過錯責任比例按3:7為宜,遂判決該物業集團賠償韓某經濟損失35726.60元。
法官說法
物業公司是接受全體業主委托的小區共有設施的實際管理人,理應對公共設施負有維護義務。對于位于業主家室內的穿墻立管等排水管道,因該類設施上下貫通不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且系業主共同使用也不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若堵塞則影響整個單元的排水,故應屬于共用設施。對于公共下水管道堵塞造成損失的責任承擔,應當根據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各自義務及過錯和原因力大小來確定。物業公司應注意到高層住宅存在住戶人數多、內部設施結構復雜的特點,應在提示警醒、巡查整改等預防工作方面加強防范,最大限度避免或減少類似情況的發生。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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