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劉女士母親早亡,父親過世后,留下一套房子,劉女士的哥哥同意把房子給劉女士,但要求劉女士給他幾十萬的補償,劉女士給完錢款后,約著哥哥一起去做繼承公證,當時哥哥也簽了放棄繼承的聲明,但是因為他們的材料沒帶全,當天就沒做成繼承公證。等劉女士下次再約著哥哥去做公證時,沒想到哥哥卻反悔了,不僅否認了和劉女士之前的約定,還說沒做公證,自己自始至終沒有放棄繼承,現在要求分割父親的房子,劉女士覺得哥哥這是不守承諾,想問一下自己應該怎么辦呢?
律師回答
因為劉女士哥哥在辦理繼承公證過程中已經簽了放棄繼承的聲明,即便兩人最終沒有辦理繼承公證,但并不影響劉女士哥哥已經做出放棄繼承的真實意思表示,這份聲明仍有較高的公信效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劉女士哥哥做為繼承人并不能隨意反悔,這是為了維護繼承關系的穩定,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哥哥在聲明放棄繼承后又反悔,并沒有提出充分的理由,比如他曾經受到欺騙或脅迫,或者自身的身體和經濟條件發生嚴重惡化;并且本案中劉女士已經給了哥哥經濟補償,不論是從誠信角度還是利益交換角度,哥哥放棄繼承后反悔都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他放棄繼承是有效的,所以這房子應該由劉女士繼承。
法律參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五條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第三十六條遺產處理前或者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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