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以假亂真的AI換臉成為不少詐騙分子的新花招,近期,不少電商直播間就被曝出使用明星AI換臉進行直播。
記者了解到,在網上購買一套AI實時換臉的模型僅需3.5萬元。這已經不是“AI換臉”技術第一次引發爭議。
因為商家使用AI換臉明星沒有標識,很多觀眾并不知曉不是明星本人,也有很多網友擔心,如果換臉技術普及,很容易讓大眾產生誤解和混淆,商家使用這種技術難道不受約束嗎?那么,電商未經明星同意使用其肖像直播帶貨,是否涉嫌侵權,我們來聽聽專業律師的回答。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武旭然律師表示:像Ai換臉等技術并不屬于法外空間,我國今年1月10日施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明確規定,使用ai換臉服務,要依法告知被編輯的個人,并要取得對方單獨同意,同時,對于人臉替換等可能導致公眾混淆或者誤認的,應當在合理的位置、區域進行顯著標識,向公眾進行提示。
武旭然律師提到:在本事件中,如果主播未經明星同意擅自換臉帶貨,則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權,明星可以要求主播承擔停止損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另外,如果主播使用了明星姓名進行宣傳商品,或者在帶貨時有丑化明星形象,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的行為,還涉嫌侵害明星的姓名權和名譽權。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損害國家形象、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
第十四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應當加強訓練數據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訓練數據安全;訓練數據包含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守個人信息保護的有關規定。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提供人臉、人聲等生物識別信息編輯功能的,應當提示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編輯的個人,并取得其單獨同意。
第十七條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務,可能導致公眾混淆或者誤認的,應當在生成或者編輯的信息內容的合理位置、區域進行顯著標識,向公眾提示深度合成情況:
(一)智能對話、智能寫作等模擬自然人進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編輯服務;
(二)合成人聲、仿聲等語音生成或者顯著改變個人身份特征的編輯服務;
(三)人臉生成、人臉替換、人臉操控、姿態操控等人物圖像、視頻生成或者顯著改變個人身份特征的編輯服務;
(四)沉浸式擬真場景等生成或者編輯服務;
(五)其他具有生成或者顯著改變信息內容功能的服務。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提供前款規定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務的,應當提供顯著標識功能,并提示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可以進行顯著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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