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張女士和丈夫結婚后,生了個女兒,但是好景不長,丈夫在2019年出了車禍成了植物人,之后丈夫被法院確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并指定張女士為監護人。在這期間,張女士為了給丈夫看病以及撫養女兒四處舉債,后來,張女士擔心女兒沒有生活依靠,就把自己和丈夫名下的一套房贈與女兒,并辦理了過戶。可不到一個月,丈夫過世了,公公婆婆卻將張女士和孫女告上法庭,認為張女士擅自贈房無效,兩人是惡意串通,侵犯了他們的繼承權。那么,張女士將房子贈與女兒有效嗎?
律師回答
本案中,張女士公婆認為張女士做為兒子的監護人,擅自將夫妻共有的房子贈給孫女,損害了被監護人的利益,但是父母與子女之間不僅因血緣成為至親關系,更擁有緊密的情感基礎和交織的財產利益,審查他們之間的財產處置行為時,不能僅以單純的所有權登記或占有來衡量是否侵犯任一方利益。本案中,并沒有證據能證明張女士丈夫對贈房持否定意見,而且張女士的丈夫治療和生活費用也沒有受到影響,其利益并未受到影響,所以張女士贈房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另外,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房屋贈與行為發生在張女士丈夫尚健在時,不存在損害公婆繼承權的問題,而且父母共同將其財產贈與子女并不悖常理,公婆無法提供證據其屬于惡意串通,所以公婆的主張并不會被法院支持,張女士贈房的行為有效。
法律參考
《民法典》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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