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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楊爺爺因為老伴早亡,也沒有子女,為了養老,就和侄女簽了份遺贈扶養協議,同意把自己的拆遷安置房贈給侄女,由其任意處置,但要侄女給自己養老送終。但是去年楊爺爺因為腦梗住院,侄女根本沒來照顧自己,兩人就此產生矛盾,之后,楊爺爺發現侄女竟然還擅自把安置房賣了,楊爺爺找到侄女,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返還房款,但侄女覺得她之前一直按約定贍養老人,支付了很多生活費,要楊爺爺還生活費,而且協議約定房子給自己了,就有權賣房。那么,誰的說法有道理呢?
律師回答
雖然楊爺爺和侄女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約定房子所有權人為侄女,侄女有權任意處置,但先接受遺產不代表在楊爺爺死亡之前可以隨意處置該財產,因為扶養人的扶養義務并未履行完畢。
如果侄女做為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扶養義務,或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楊爺爺的生活經常處于缺乏照料的狀況,并且侄女在未經楊爺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售房,明顯違背了公序良俗,導致楊爺爺和侄女的關系惡化,在雙方之間的信任基礎喪失的情況下,楊爺爺有權要求解除扶養協議,侄女應當將售房款返還給楊爺爺。但由于侄女為履行扶養義務進行了準備,并為此付出了一定的時間和金錢,從公平角度考慮,合同解除后,楊爺爺應當對侄女進行適當的補償。
法律參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條 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與自然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后,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致協議解除的,則應當償還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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