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溫州。謝先生在2010年購買了一套房子,2020年辦理了產證。近期謝先生發現,物業、保潔和保安竟然住在自己家的房子里,而且已經住了兩三年。
謝先生找到物業公司,對方卻表示,因為謝先生沒有辦理入住手續,也沒有交物業費,所以開發商交給物業的是空置房,物業有權管理。
有網友表示,這個物業公司是不是有點過分了,自己家的房子物業公司可以使用嗎?那么,物業公司的說法有法律依據嗎?謝先生持有房產證,物業能占用他的房子嗎?我們來聽聽專業律師的說法。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物業當然不能占用謝先生的房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謝先生持有房產證,對房子享有物權,而物業問題屬于債權糾紛,物債兩分,物業公司不能因為謝先生沒有交物業費就占有使用謝先生的房子。我相信任何一家正規的物業公司都應該知道侵占業主的空置房屋是違法行為,在本事件中,物業公司竟然還質問業主沒有辦理入住,真是把自己當做業主的房東、小區的主人了。
王興華律師還提到:建議謝先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要求物業人員返還房屋,對房屋毀損的部分,要求進行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如果給謝先生還造成其他的損失,也可以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二百三十五條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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