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和丈夫結婚后,丈夫承租了自己單位的一套公房,后來,兩人離婚時約定這套房子繼續由李女士居住使用,之后也是由李女士繼續繳納房屋的租金。
但沒過多久,前夫反悔了,說這套房子是單位所有的,當初自己僅僅是承租人,沒有權利處分單位的房子,離婚協議的約定是無效的,而且自己才是這套房子的承租人,要李女士趕緊搬走。李女士想問下自己應該怎么辦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表示:
這套房子是單位的自管公房,承租人僅享有承租權,李女士和前夫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這套房子由李女士繼續居住使用,這是雙方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存在無效的事由,對兩人都具有約束力,而且現在單位仍然認可承租人為李女士前夫,由于公房承租的關系繼續存在,所以李女士還可以在房屋中繼續居住。
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20longdesc="http://www.5m1q76o.cn/case/4621/"%20src="/d/file/p/2023/06-25/2b25791add9cc76df2ddaa29d62de6e7.png" style="width: 800px; height: 354px;" title="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 />
需要注意的是,這份離婚協議的效力并不及于單位,單位做為房屋的產權人仍有權對這套房屋行使所有權,前夫僅有權在承租人享有的權利范圍內處分自身權利,兩人的約定不產生變更承租人的法律后果。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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