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所房子,面朝大海,春暖花開”。房屋不僅是物理意義上的住所,還是心靈的港灣,當“港灣”出現了問題,生活又豈能安寧?2021年,袁某在北京購買了一套二手房,沒想到剛搬進去不久就發現廚房吊柜、陽臺頂部存在漏水問題。于是袁某委托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將房屋出賣人史某訴至法院,最終,在京云律師的幫助下,袁某獲得了相應的賠償。
一、案情簡介
2021年4月18日,袁某與史某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2021年9月30日前將該房屋交付給袁某,史某除不可抗力外,逾期交房將承擔違約責任,且史某承諾出售的該房屋無特殊情況存在。(特殊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兇宅、輻射超標、該房屋為遺產且未完成分割、其他影響交易的情形,出賣人需如實陳述)。
另外,史某保證,已如實陳述該房屋權屬狀況、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情況和相關關系,補充協議及物業交割單所列的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其裝飾裝修隨同該房屋一并轉讓給袁某。合同簽訂后,史某于2021年7月21日,將涉案房屋過戶至袁某名下。由于史某新買的房屋需要2021年10月8日才能入住,因此袁某主張交房的時候,史某卻延遲了8天。房屋交付后,同年11月,物業通知袁某簽維修協議單,這時袁某交付的房屋存在廚房吊柜、陽臺頂部漏水現象。
袁某覺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委托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楊偉婷律師、周紫薇律師將史某告上法庭。
二、法院判決
法庭上,史某辯稱:
涉案房屋是 80 年代福利房,單位會定期給房屋進行維修。雙方交付時不存在漏水情況,袁某也未因為漏水有任何損失。袁某曾要求史某退還 40 萬房屋差價是因為學區房降價。雙方約定 2021年9月30日交付,史某提出要延遲到 10月9日交付,袁某未提出異議,因史某是換房,購買的房屋不能居住,租的房屋因未按時騰房無法搬入。雙方 10 月 9日順利辦理交割手續,史某交付房屋無不符合交房條件之處,不同意支付違約金。
針對史某的辯稱,京云律師認為: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應當依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合同的重要交易信息披露中,史某承諾房屋不存在漏水情況,約定無其他影響交易的情形,但史某在2000年已明知房屋有漏水一事的情況下故意不告知袁某漏水情況,系故意隱瞞。史某以2000年后沒有發生過漏水進行抗辯,請求法院不予采納。
同時,史某在明知袁某拒絕簽字維修表一事的情況下,仍在未征得袁某同意情況下代袁某簽字,而此時距離涉案房屋過戶給袁某已達幾個月之久,史某上述行為表明其明確知曉房屋漏水且確需維修,故史某應按合同約定向袁某支付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違約金,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經過審理,法院支持了京云律師的意見,判決:
一、史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袁某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 22800元;
二、史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袁某支付不符合交房條件的違約金 114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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