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原、被告基于戀愛期間發生的經濟往來,在分手后形成涉案“欠條”,屬于結算合約,雙方之間形成轉化型的借貸關系。轉化型的借貸關系與原始借貸的審查標準不同,并不嚴格遵循交付生效的一般借貸合同審查規則。
本案原告李某提供的銀行流水明細、微信聊天記錄等載明的款項,雖然與“欠條”金額不能完全對應,但不影響原、被告之間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被告張某辯稱涉案“欠條”是在原告李某脅迫下所寫,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李某在庭審時明確表示不再要求被告張某支付利息,扣除被告張某在“欠條”出具后向原告李某償還的8500元后,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張某向原告李某償還借款115800元。
法官說法
情侶在分手時簽訂“欠條”,對戀愛期間的轉賬、共同開支等經濟往來進行結算,雙方形成轉化型的借貸關系。這種借貸關系與一般意義上的借貸關系審查標準不盡相同,并不嚴格遵循交付生效的一般借貸合同審查規則。同時,這種借貸關系也不同于所謂的“分手費”,原告有權依據“欠條”要求被告償還借款。
另外提醒大家,分手后雙方要克制沖動情緒,妥善處理問題。如果經濟往來較多,應友好協商處理,如果存在一方脅迫另一方簽字的情形,被脅迫一方應及時報警求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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