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八十年代,張先生父母主持分家,一家人簽訂了分家協議,約定家里東院房子歸張先生,西院房子給張先生的大哥。之后張先生和父母一直住在東院里,房子辦證也登記在了父母名下。
最近,張先生父母雙雙過世了,張先生想將東院的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但是大哥不同意,大哥覺得西院后來被村委會收回了,自己根本沒有得到西院的房子,而且東院房子登記在父母名下,分家協議并沒有得到實際履行,東院房子應該由兩人共同繼承。那么,這套房子應該歸誰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表示:
雖然大哥的西院被村委會收回,但這是大哥與村委會之間就土地的收回和重新安置的糾紛問題,與本案的析產糾紛并沒有任何關聯。在實踐中,分家協議一般不同于贈與合同,是基于家庭成員的合意所達成的一致意見,并不能被任意撤銷,否則不利于家庭和諧。
本案中雖然房子沒有登記到張先生名下,但是兩人已經約定房子歸張先生所有,沒有違背公序良俗也沒有違反法律法規,這份分家協議應該繼續履行,大哥主張將房子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分配,既不符合誠信原則,也有違公平原則,所以東院的房子仍然屬于張先生,大哥應當協助張先生辦理房子的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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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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