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購房定金,建立房屋買賣關系后,房主拒絕簽訂售房合同怎么辦?日前,湖南省洞口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定金合同糾紛案件。
2022年9月,劉某將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交給中介公司出售,約定中介對該房屋擁有完全處置權。隨后,經中介公司介紹,王某與劉某簽訂買賣定金合同,并在合同簽訂當日向劉某支付了20 000元定金。雙方約定劉某在收到定金之日起,不得借故終止售房,不得將房屋轉售給第三方,如果劉某違約,則定金雙倍返還給王某。到了售房合同簽訂之日,劉某拒絕與王某簽訂售房合同,雙方因定金返還等問題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與王某簽訂的定金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從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該合同內容對原、被告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簽訂后,王某依約向劉某交付定金20 000元,交付定金是為訂立正式房屋買賣合同而進行的擔保。劉某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構成根本性違約,致使雙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依法應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違約責任。故王某要求解除與劉某之間的買賣定金合同,并雙倍返還定金以及中介費等損失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定金合同,由劉某返還給王某雙倍定金40 000元,并賠償因其違約造成的中介費損失。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限定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其實質是一種金錢保證。在交易的過程中,要盡到必要的審慎的注意義務,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的點是:
1、是“定”金不是“訂”金。
2、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的20%。
3、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1)主合同有效且定金實際支付;(2)存在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3)違約行為嚴重,構成根本性違約;(4)違約行為與合同目的落空存在因果關系。
4、定金與違約金擇一適用,定金與損失賠償,可以同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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