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很多人來說,買房是人生大事,必須格外謹慎,那么,萬一遇到開發商逾期交房,購房者該怎么辦?近日,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楊偉婷律師、畢山丁律師代理了一起逾期交房的成功案例,法官當庭宣判,對方律師心服口服,我方律師大獲全勝。
案件詳情
14戶申請人是河南省開封市某區居民,他們花光了所有積蓄,在城區買了房屋,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購房款,本以為可以順利拿房沒想到開發商逾期交房。為了弄清楚原因,14戶申請人向房管局申請公開“項目每月監管銀行出具的預售資金收繳、支出對賬單、對賬單”等信息。結果房管局告訴14戶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不予公開。14戶申請人認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商品房預售資金負有監管職責,應該履行該監管信息公開的義務,而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行為違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14戶申請人找到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開啟了維權之路。
承辦該案的楊偉婷、畢山丁兩位律師一方面對14戶申請人進行心理疏導和安慰,另一方面幫助14戶申請人理性分析現在的處境,她們多次前往14戶申請人所住小區進行調查取證,匯總證據材料,仔細研究后,最終決定以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被告向區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京云律師風采
訴訟中,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稱:
其已及時對14戶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給予了書面回復,并在書面回復中將各項信息不能公開的原因一一說明。其中,關于“項目每月監管銀行出具的預售資金收繳、支出對賬單、對賬單”“監管資金的繳存和撥付明細,主管部門審核通過或不通過的材料”,因上述信息涉及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第三方,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依法可以不予公開。
面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辯解,京云律師援引法律指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 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根據上述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具有作出答復的法定職責。第三十二條規定,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應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處理。
本案中,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被申請人經審查予以受理。但是,被申請人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履行了檢索、告知理由的義務即以信息不存在為由拒絕公開申請人所申請的信息屬證據不足。且被申請人在審查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僅向第三方征求意見,但未提供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證據,故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關于“項目每月監管銀行出具的預售資金收繳、支出對賬單、對賬單”不予公開的部分證據不足,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主要證據不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責令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本判決生效后 20個工作日內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關于“項目每月監管銀行出具的預售資金收繳、支出對賬單、對賬單”不予公開的內容重新作出答復。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