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和丈夫離婚時約定女兒由男方撫養,有一套期房歸女兒,由男方繼續償還剩余貸款,為了方便照顧孩子,等收房之后男方對房子有居住權。
離婚沒多久前夫就不還貸款了,張女士無奈只能繼續還貸,貸款結清后張女士收房,這時前夫找上門要住進來,但張女士覺得前夫違約了,而且兩人也沒有對居住權進行登記,不同意前夫住這個房子。那么張女士前夫對這房子有居住權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表示:
雖然兩人沒有單獨簽訂居住權合同,但由于張女士和前夫簽訂的離婚協議合法有效,而且其中關于張女士前夫對房屋具有居住權的約定,具備居住權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已經成立,兩人應該按協議的內容履行。前夫做為孩子的直接撫養人,對房屋享有居住權能更好地陪伴、照顧孩子,這也是雙方約定房屋居住權的初衷。
雖然前夫存在停止支付房貸的情形,這確實構成了違約,但是居住權是物權,不還貸是債權,物權是優于債權的,所以他并不因此喪失居住權,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在房子內居住。而張女士在代償房貸之后,有權通過其他途徑向前夫進行追償,前夫應當將張女士這些年代償的房貸進行償還。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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